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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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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10

  【生效日期】1995-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1995年11月10日)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的战略,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有效地招商引资,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交纳税(费)外,一般不再承担其他收费负担。如需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省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国有、集体企业应当承担的其他收费,都必须按照陕政发(1995)49号文件规定,报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办各种培训班为名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二、凡依照国家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税务稽查和各种审计,以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市容管理、文化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各种专业性检查,都应经省、地(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向同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执行检查的人员持该部门介绍信、本人工作证,方能履行职责。各种检(稽)查一般不得要求企业主要领导出面接待,也不得随意收费、接受宴请、占用企业钱物,不得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公安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治安检查、刑事侦查,须经地市以上公安局(处)负责人批准,执行公务人员须持本局(处)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履行职责。对外方人员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不得随意处罚。公安交警对外商投资企业车辆年检审验、违章处罚,必须依法照章办事,不得超规定收费和超限额罚款。

 四、供水、供电、供气、银行、邮电通讯、市政工程管理等部门、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利用行业特权有意刁难企业。因特殊情况需暂时中断服务时,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正确处理,提前通知,使企业做好相应准备。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或检查,并向同级归口管理部门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严肃查处,一般问题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由监察机关按管辖范围分级派驻或聘请特邀监督员,发给证书,明确职责,对上述各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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