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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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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 危房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9月6日陕政发〔2001〕48号)  本规定是针对全省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和幼儿园)的既有房屋和设施,包括教室、师生宿舍、食堂、厕所、浴池、实验楼、图书楼和体育设施以及校园围墙和师生经常活动的房屋、场所等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内中小学危房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市、县区要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城建、财政、房管等行政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危房的鉴定工作。

  各市、县区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危房档案。

  消除中小学校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全省中小学实行危房排查制度、危房鉴定制度、危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的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中小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中小学校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发生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学校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鉴定为危房,仍继续使用,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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