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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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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6-14

  【生效日期】1988-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8年6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理土地的观念得到增强,土地管理工作有了一定改进。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依法管理土地的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违法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现象继续有所发生。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开展宣传教育。我省耕地不多,人均仅有二亩左右;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地方同有宜农荒地可供开垦。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国家建设的发展,人多地少的矛盾必将日渐突出和严重。因此,十分爱惜每一寸土地,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就更加显得迫切和重要。如果放松管理,用地一旦失控,必将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宣传土地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条件,以及这种资源数量有限,不能再生的道理,宣传我省土地资源严重紧缺的现状,深入进行珍惜土地、合理使用土地和节约土地的教育,努力提高思想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遵法守法、坚决执行土地法规的自觉性,牢固树立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严格依法使用土地的观念,努力把非农业用地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继续清查违法乱占滥用耕地案件。近几年来,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土地清查工作,解决了不少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占地案件。但清查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工作粗糙,清查很不彻底,个别地方甚至走了过场;有的对已查出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拖着不办,迟迟不予处理;有的边查边犯,旧的案件尚未处理,要继续组织力量,进一步认真做好土地清查工作和对违法案件处理工作。已经查处的乱占耕地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责任分明,就要坚决按有关法律规定尽快予以严肃处理,不可拖拉。凡是清查不彻底,走了过场的,都要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通知的要求以及《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重新认真清查,不可疏漏。特别是对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国家发布《土地管理法》以后继续发生的违法占地案件以及各级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支持违法占地行为,更要从严查处,不准姑息迁就。

 三、依法切实加强对非农业用地的管理。凡是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都必须依照《土地管理》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国家、集体、个人申请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审批。审批土地不准化整为零,不准越权审批,不准将耕地作为非耕地,弄虚作假,骗取批复。乱批、乱用土地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当前,各地特别要重点抓好基层的土地管理工作,坚决纠正乡镇建设中自批自用土地、擅自乱占耕地,随意扩大宅基地,以及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资源,是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计,是关系子孙后代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引起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管农业的领导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这项工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土地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要建立健全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统管城乡土地管理工作。县级土地管理机构尚未成立的,要尽快成立;已经成立的要充实加强。乡镇要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抓好土地管理,所需编制由省上下达给各地的乡镇编制中统筹解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配备土地监察的专职人员,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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