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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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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发布日期】2004-08-15

  【生效日期】2004-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和申请。取水许可预申请经水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项目审批单位方可审批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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