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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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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3-09

  【生效日期】1983-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

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3年3月9日)  建国以来,我省召开过八次综合性的全省职工劳动模范大会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省人民政府已于去年十二月,对“对文化革命”前六次劳动模范大会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至今仍保持其荣誉的个人代表,颁发了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召开的劳模大会和表彰会,都颁发了劳动模范证书。现在,我省劳模队伍的情况基本清楚,劳模证件也基本齐全。根据原省革委会一九七九年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文化革命”前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陕西省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为依据;一九七九年、一九八二年两次劳模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以省人民政府当时颁发的“陕西省劳动模范证书”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提高百分之十退休费的优异待遇。

 二、“文化革命”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在全国未颁发荣誉纪念证以前,由省总工会出具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以会议颁发的“劳模证”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提高百分之十五退休费的优异待遇。

  复转到我省的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由本人所在单位索取原命名的军级以上单位的证明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提高百分之十五退休费的优异待遇。

 三、国务院各部“文化革命”前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在未颁发荣誉纪念证以来,由各部出具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以会议颁发的“劳模证”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省级劳模提高百分之十退休费的待遇。

 四、外省调入我省的“文化革命”以前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授予的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由本人所在单位索取原命名的省级以上单位的证明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省级劳模提高百分之十退休费的待遇。

  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五、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由本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不再报批。在省革委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达之后,退休而未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应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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