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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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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快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后借款清收和债权置换工作进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1]27号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2001-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合作基金会

并入农村信用社后借款清收和债权置换工作进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27号2001年3月1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开展以来,经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批准,全省有126家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并入资产19.1亿元,并入负债18.8亿元。目前,并入移交工作基本结束,债权置换工作正在进行。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后的借款清收和债权置换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致使借款清收和债权置换工作进展缓慢。为了防止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风险转嫁给农村信用社,确保农村信用社正常运营,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后借款清收和债权置换工作的领导。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最终目的是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按照这个要求,既要抓好清盘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处理工作,又要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善后:工作:各级政府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善始善终地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各项工作。

 二、采取得力措施,抓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后的借款清收工作。县、乡政府的借款,要按照并入移交时的承诺按期归还,按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应定出还款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分期归还。干部职工借款和担保借款,要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保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正作顺利实施的通知》(陕纪发〔2000〕2号)要求进行清收,对拖延不还者要停薪、停职、停止工作,促其还款;对有偿还能力拒不归还借款,甚至企图逃废债务的借款人,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按期归还借款。

 三、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农本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后的债权置换工作。债权置换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后明晰债权债务关系、完善法律手续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督促借款人抓紧进行债权置换,确保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特别是债权置换工作进展较慢的宝鸡、咸阳、安康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债权置换进度,力争3月底前全部完成债权置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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