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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1999-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第五条“对未经年验继续使用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处以年城镇综合费二至五倍罚款,直至注销”修改为:“对未经年验继续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未办《暂住证》的,视为非法居住,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修改为:“未办《暂住证》或拒不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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