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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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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发布日期】2004-08-15

  【生效日期】2004-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二、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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