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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9-17
【生效日期】1989-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已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印发各地、市、县和省级各委、办、厅、局。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省合同订购任务的企业,必须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依法监督指令性计划合同执行的主管部门。对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和订货合同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以物价部门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处,对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上交省财政。
二、为了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省政府授权省计委在指导性生产计划中安排部分“省订购”任务,要视同指令性计划认真完成。并要保证按合同优先供应。“省订购”产品的价格,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由供需双方确定。
三、对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以及“省订购”任务企业所需的运输、电力、燃料、原材料等有关部门的计划上应予以保证,优先安排,以保证指令性计划和“订购”任务的完成。
生产企业要按季向省有色工业公司报告国家和省指令性以及“省订购”任务合同的执行情况,由省有色公司汇总后,报省计委和省物资局,予以通报。
四、严格有色金属和矿产品及废旧有色金属的出省管理。凡计划外出省的有色金属经省物资局和省有色工业公司审查;有色金属矿产品经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审查;废旧有色金属经省物资再生利用办公室审查,统一报省经委批准,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承运。
五、物资部门和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要切实搞好服务,努力做好有色金属供应的调度调剂工作,地产部分能直达的就不要中转,以尽力减少流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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