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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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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 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11-23

  【生效日期】1985-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

(1985年11月23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很严重。省政府曾三令五申,要求严加制止,但收效甚微。特别是去年以来,各地乱占滥用耕地又有新的发展。有的采用欺骗手段占用耕地;有的少征多占;有的不经批准随便占用;有的长期征而不用,造成耕地荒芜;有的高价出租、牟取暴利。有少数地方意随便下放土地审批权限,出现了乱批、乱占庄基地和非法出卖土地的严重情况,造成用地失控。为了迅速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现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对乱占滥用耕地的情况,要立即开展一次大检查,大清理。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抓,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从现在起,到十二月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乱占滥用耕的 情况逐乡、逐村、逐户、逐个单位地认真检查、摸清底子,分清责任。

 二、采取果断措施,严肃处理一些单位和个人乱占滥用耕的问题。一切国营、集体单位和乡镇企业,凡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和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土地的,都是违法行为,其所征(占)用的土地应全部交回原单位使用;经批准占用的临时用地,逾期不还的,除令其立即退还土地外,并要赔偿逾期占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乱占滥用耕地方面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并同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这些单位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处理后,其中个别单位如确属必须用地者,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征地手续。国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及农村干部、群众利用职权、拉关系或采取欺骗手段乱占、多占、购买、对换的庄基地,应宣布一律无效,并限期退还集体,同时按照规定应对非法占地者给予行政的和经济的处罚。对在审批征用土地和划拨庄基地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群众有权揭发、上告,各级政府必须查明情况,予以严肃处理。出租、买卖土地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在租、卖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应立即予以拆除或没收,土地收归集体使用,情节严重的,对其策划者和直接责任者,还应按照规定给予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制裁。对于久征不用或其它原因造成土地荒芜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耕种,对造成荒芜的主要责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首先要严格土地使用的审批权限。必须重申,今后无论国家建设征地,还是乡镇企业和农民建房用地,都必须按照规定,报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已经通知下放审批权限的,一律无效。今后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随便下放审批权限。国家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占用土地的,银行不得拨款,设计、施工部门不得承接设计、施工任务。已经征用的土地,要精打细算,充分合作利用;暂时不用的,应当允许农民继续耕种,防止荒芜浪费。否则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对乡镇企业用地要从严掌握,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侵占集体耕地。农民庄基地的划拨,要从严控制。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农民庄基地时,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只给当前居住确有困难的农户批准划拨庄基地。严防假冒抢占,不准预留、超划。具体划拨庄基地时,要尽量利用村落空地和非耕地,少占耕地。不准在连片耕地中新划单庄独户。

 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工作当做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逐级落实责任,限定时间,切实抓出成效。有令不行,制止不力,要追究领导责任。要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十分珍惜每一寸土地,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要建立健全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工作,尽快刹住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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