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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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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1号)

  【发布单位】82503

  【发布文号】第1号

  【发布日期】1993-11-12

  【生效日期】1993-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

(第一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通过一个多月来的清理整顿,经省政府反腐败斗争第二次联席会议审定,现将全省第一批公布取消的乱收费项目(共234项)公告如下。这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  省级部门取消的项目63项

 一、公安厅系统(20项):

  1、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农转非”户口审批管理费;

  2、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刻制公章审批费;

  3、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缓刑免诉人犯伙食费;

  4、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境外人员婚姻、户口暂住证明费;

  5、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建设配套费;

  6、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人犯家属会见费;

  7、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加油站许可证费;

  8、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灭火器合格证费;

  9、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产品监制费;

  10、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私车车辆及驾驶员费;

  11、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出租车驾驶员准驾费;

  12、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通行辖区大客车管理费;

  13、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

  14、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治安保证押金;

  15、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押金;

  16、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抵押金;

  17、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油库风险抵押金;

  18、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强制维修保养汽车抵押金;

  19、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拘留人犯防逃跑保证金;

  20、基层公安部门制定的保外就医取保候审人犯保证金;

 二、司法系统(6项):

  21、省新安砖厂、钢球厂等单位制定的保外就医押金;

  22、省新安砖厂及少管所等单位制定的非接见日探亲费;

  23、省姚家坡农场、上畛子农场制定的外役、外宿犯保证押金;

  24、省新安砖厂、崔家沟煤矿制定的犯人违纪罚款;

  25、省女劳教所制定的试工费;

  26、省女劳教所制定的改善劳教人员食宿条件集资收费;

 三、建设厅系统(3项):

  27、省建设厅制定的防水材料认证费;

  28、省建设厅制定的建设事业岗位合格证收费;

  29、省建设厅制定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收费;

 四、西北电管局(4项):

  30、略阳县政府制定的农电发展集资收费;

  31、延安市政府制定的集资办电收费;

  32、洛川县政府制定的集资办电收费;

  33、户县县政府制定的集资办电收费;

 五、劳动厅系统(7项):

  34、部分地、市制定的向技校学生收取的技校集资手续费;

  35、部分地、市制定的招工培训基金收费;

  36、部分地、市制定的退休退养顶替招工费;

  37、部分地、市制定的职工流动调配费;

  38、部分地、市制定的轮换工改转费;

  39、部分地、市制定的招收集体工人基金收费;

  40、部分地、市制定的转正定级、调动、退休调查费;

 六、民航西北管理局(3项):

  41、机场制定的手推车收费;

  42、机场制定的旅客饮用开水收费;

  43、机场制定的预订机票服务收费;

 七、省口岸办(1项):

  44、驻咸阳机场口岸办向包机单位收取的空港口岸检查费;

 八、省边防部门(1项):

  45、驻咸阳机场边防检查部门向出境旅客收取的边防检查建设费;

 九、工商局系统(6项):

  46、省工商局制定的广告经营单位注册时的会办费;

  47、西安市工商局制定的咨询服务收取的加快费、延点费;

  48、西安市洪庆工商所制定的年检初审费;

  49、渭南地区工商局制定的商标建档费;

  50、三原县工商局制定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小汽车)一次性经营审批费、管理费;

  51、长安县工商局制定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十、教委系统(6项):

  52、部分学校制定的向中小学生收取的卫生费;

  53、部分学校制定的向中小学生收取的体育费;

  54、部分学校制定的向中小学生收取的水电费;

  55、部分学校制定的向中小学生收取的治安费;

  56、部分学校制定的向中小学生收取的课桌凳押金;

  57、部分学校制定的向中小学生收取的违纪罚款;

 十一、邮电系统(6项):

  58、省物价局、邮电局制定的小交换机入网费;

  59、省物价局、邮电局制定的新装通信设备检验费;

  60、省物价局、邮电局制定的长途有权用户初装费;

  61、省物价局、邮电局制定的营业窗口长途直拨电话手续费;

  62、地、市、县制定的邮电附加费、延伸服务费;

  63、企业制定的邮电收费项目;

         第二部分:地市取消的项目171项

 一、西安市(20项):

  64、西安市物价局制定的市徽使用费;

  65、西安市物价局制定的市徽标准图案工本费;

  66、西安市物价局制定的私房出租治安管理费;

  67、西安市公安局制定的安全教育费;

  68、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制定的免诉人员伙食费;

  69、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制定的收审人员水电费;

  70、公安莲湖分局、长安、高陵县公安局制定的残刑犯押金;

  71、高陵县公安局制定的农村治安联防费;

  72、高陵县公安交警大队制定的驾驶员风险抵押金;

  73、一些公安分局防火科制定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信息费;

  74、一些公安分局防火科制定的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费;

  75、一些区公安分局防火科制定的火灾风险押金;

  76、公安雁塔分局防火科制定的消防建审手续费;

  77、公安灞桥分局看守所制定的在押人员家属会见费;

  78、基层公安派出所制定的超计划生育迟报户口费;

  79、基层公安派出所制定的烟花爆竹摊位押金;

  80、基层公安派出所制定的瓜果摊位治安押金;

  81、西安市碑林区土地局制定的教育基金收费;

  82、西安市碑林区政府制定的垃圾清运费;

  83、部分区工商局制定的无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管理费;

 二、铜川市(10项)

  84、铜川市除高中学生毕业会考以外的各类学校收取的考试费、补考费;

  85、铜川市各类学校制定的补课费;

  86、铜川市各类学校制定的档案(建档)费、转学费、学籍证明费、查档费;

  87、铜川市各类学校制定的在规定代办项目内实际未发生的代办事项而借名收取的代办费;

  88、铜川市各类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押金;

  89、铜川市技工学校制定的招生手续费、培养费;

  90、铜川市中专、技校、师范(教育)院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录生费;

  91、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制定的用于教育、宣传的录音、录像带出租、复制收费;

  92、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制定的院内停放汽车、自行车收费(另专设停车场者除外);

  93、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制定的内部设施不应向社会收取的其它收费;

 三、商洛地区(5项):

  94、商洛地区物价局制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费;

  95、商洛地区物价局制定的广播线路维护费;

  96、商洛地区物价局制定的军转驾驶员肇事、事故复试短期培训费;

  97、商洛地区物价局制定的除四害药物管理费;

  98、商洛地区物价局制定的机动车技术监督管理费;

 四、安康地区(33项):

  99、安康地区物价局制定的公安机关向委托单位收取的货物押运费;

  100、安康地区物价局制定的公安机关向岚皋、紫阳农村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101、安康地区物价局制定的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管理费;

  102、安康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汽车检测线引车费;

  103、安康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汽车检测线洗车费;

  104、安康地区物价局制定的公路交通征稽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凭证丢失登报费;

  105、安康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卫生部门收取的驾驶员救护培训费;

  106、安康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卫生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辆急救包配置费;

  107、安康地区土管局制定的向土地使用单位收取的土地管理手续费;

  108、安康地区土管局制定的向申请复议单位收取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费;

  109、安康地区土管局制定的向争议单位收取的土地行政案件受理费;

  110、安康地区土管局制定的向被代办的单位收取的征地代办费;

  111、安康地区一些行政机关及村、镇居委会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盖图章费;

  112、安康地区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向学生收取的军训费;

  113、安康地区劳动局制定的技工交流收费;

  114、安康地区部分中小学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世界银行贷款配套费;

  115、安康地区部分中小学制定的向学生分摊乡、村民办教师费用;

  116、安康地区部分中小学制定的每学期向学生收取体检费;

  117、安康地区物价局制定的农转非户口审批管理费;

  118、安康地区物价局制定的向招收单位收取的经济民警和企事业单位招收新干警审批管理费;

  119、安康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出国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费;

  120、安康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由消防部门收取的可燃汽体、易燃液体泄漏检修费;

  121、安康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由消防部门收取的消防产品检测检修费;

  122、安康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火灾原因鉴定费;

  123、安康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方案编制费;

  124、安康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消防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管理费;

  125、安康地区公安处制定的行政案件复议复审费;

  126、安康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校舍修缮费;

  127、安康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晚自习费;

  128、安康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勤工俭学费;

  129、安康地区部分学校强行向中学生收取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130、安康地区工商局制定的咨询手续费;

  131、安康地区工商局制定的企业办证照加快费;

 五、宝鸡市(15项):

  132、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车辆检测延伸服务收费;

  133、宝鸡市物价局制定的其他机动车临检费;

  134、宝鸡市部分派出所制定的户籍管理微机入网、出网管理费;

  135、宝鸡市物价局制定的幼儿园建园集资费;

  136、宝鸡市部分学校制定的复读费、转学费;

  137、宝鸡市制定的自学考试奖励基金收费;

  138、宝鸡市制定的自学考试准考证塑封工本费;

  139、宝鸡市制定的勘察设计管理费;

  140、宝鸡市制定的施工图抽查费;

  141、宝鸡市抗震办制定的抗震加固技术鉴定、设计费;

  142、宝鸡市政府制定的住宅用房租赁管理费;

  143、宝鸡市政府制定的房屋买卖租赁超标管理费;

  144、宝鸡市劳动局制定的技工学校招生费向学生收取部分;

  145、宝鸡市技校制定的技工学杂费;

  146、宝鸡市技校制定的技工学校实习材料费;

 六、榆林地区(11项):

  147、榆林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招工费;

  148、榆林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费、改派费;

  149、榆林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技工学校毕业生派遣费;

  150、榆林地区科干、公安、粮食部门制定的向科技干部“农转非”收取的各种费(工本费除外);

  151、榆林地区教委制定的向高中、职业高中学生收取的毕业证书验印费;

  152、榆林中等师范学校制定的向计划内学生收取的学杂费;

  153、榆林师范学校制定的向计划内学生收取的录生费;

  154、榆林师范学校制定的向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学生收取的设备器材费;

  155、榆林中学制定的向初、高中入校新生收取的押金;

  156、榆林中学制定的向在校学生收取的卫生费;

  157、检林师范附小制定的向在校学生收取的电教费;

 七、延安地区(18项):

  158、延安市社会文化委员会制定的印刷厂办证管理费;

  159、延安市招生办制定的预选报名费;

  160、延安市招生办制定的初一学生建档、建卡费;

  161、延安市招生办制定的成人高考报名工本费;

  162、延安市制定的城市户口增容费;

  163、延安市环卫处制定的垃圾桶清理费;

  164、延安市园林处制定的树木迁移费;

  165、延安市园林处制定的树木管理费;

  166、延安市园林处制定的绿地占用费;

  167、延安市政府制定的城市电管费;

  168、子长县政府制定的公路建勤费;

  169、延安市政府制定的栏杆开口费;

  170、延安市政府制定的未委托人行道清扫费;

  171、延安市政府制定的资源开采污染补偿费;

  172、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井场费;

  173、延安地区职改办制定的职称转换费;

  174、延安地区职改办制定的审验职称资格证费;

  175、延安地区职改办制定的职称文件工本费;

 八、汉中地区(47项):

  176、汉中地区公安部门制定的入户费(包括婴儿入户、农转非、招工招干、上学、顶招、干部职工调动、县与县迁转);

  177、汉中地区公安部门制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费;

  178、汉中地区公安部门制定的弃婴入户费;

  179、汉中地区公安部门制定的城市人口增容配套费;

  180、汉中地区公安部门制定的除春节和交流会以外的其它时间收取的车辆入城证费;

  181、汉中地区部分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要求民政部门收取的婚姻登记申请书收费;

  182、汉中地区部分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要求民政部门收取的妇幼保健费;

  183、汉中地区部分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要求民政部门收取的夫妻恩爱保证金;

  184、汉中地区部分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要求民政部门收取的独生子女保证金;

  185、汉中地区部分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要求民政部门收取的母子一条龙保健服务费;

  186、汉中地区部分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要求民政部门收取的晚育保证金;

  187、汉中地区部分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要求民政部门收取的儿童乐园筹建费;

  188、汉中地区部分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要求民政部门收取的结婚绿化费;

  189、汉中地区部分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要求民政部门收取的计生押金以及各种计生药具、宣传品收费;

  190、汉中地区交通部门制定的过路费;

  191、西乡县政府制定的桥梁(牧马河)收费;

  192、郑州铁路局制定的强制旅客另外购买的保险费;

  193、汉中地区粮食部门制定的食油供应基金收费;

  194、汉中地区粮食部门制定的粮油网点建设费;

  195、汉中地区粮食部门制定的开发区入户建设费;

  196、汉中地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办理户籍、粮油关系、婚姻介绍信时的盖章收费;

  197、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制卷费;

  198、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晚自习费;

  199、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技艺费;

  200、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取暖费;

  201、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文艺费;

  202、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勤工俭学费;

  203、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灶具费;

  204、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建档费;

  205、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家庭作业辅导费;

  206、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班费;

  207、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理发费;

  208、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房屋维修费;

  209、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图书添置费;

  210、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补课费;

  211、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注册费;

  212、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实习实验费;

  213、汉中地区部分中小学校制定的体检费;

  214、汉中地区部分中小学校制定的自行车保管费;

  215、汉中地区部分中小学校制定的家长计划生育罚款;

  216、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计划生育押金;

  217、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人口基金收费;

  218、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家长或其所在单位强行收取的赞助费;

  219、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家生或其所在单位强行收取的社会集资;

  220、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家长或其所在单位强行收取的各类摊派;

  221、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强行收取平安保险费;

  222、汉中地区部分学校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制式服装费;

 九、咸阳市(12项):

  223、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广告管理费;

  224、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猎枪购买审批费;

  225、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枪支技术检验费;

  226、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出租私房治安管理费;

  227、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私房出租许可证工本费;

  228、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消防器材合格证工本费;

  229、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包装食品标签审查合格证工本费;

  230、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工本费;

  231、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锅炉消烟除尘设备合格证费;

  232、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锅炉消烟除尘设备临时运行证工本费;

  233、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待业青年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234、咸阳市有关单位制定的各中学生除学费、杂费、代办费、借读费、住宿费外的其他收费及幼儿园的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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