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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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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 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8-26

  【生效日期】1987-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1987年8月26日)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我省公路建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领有牌证(含临时号牌)行驶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暂定免征车外),各有车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交通征稽部门缴纳养路费。

  军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的车辆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也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交通征稽部门缴纳养路费。

  各种机动车辆凭牌证和养路费凭证通行道路。

 二、养路费由省交通厅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有关征收业务由各级交通征稽部门负责办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免养路费。

  养路费的征收实行“按牌征费”、“交牌报停”和“包干缴纳”的办法。交牌报停的车辆,由交通征稽部门负责收存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待办理缴费手续后,发还牌照。

  养路费的各种征收凭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不准伪造、涂改、顶替、转借。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除补缴养路费外,并处以罚款。

 三、养路费征收采取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无承付或汇兑结算办理。各级交通征稽部门所征养路费,必须存入银行开立的专户,只能上缴,不能截留、坐支、动用。

 四、交通征稽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上路和深入有车单位检查养路费缴讫情况。对偷、漏养路费的车辆,有权扣车、扣证,照章处罚,发给待理证,并通知发证单位。驾驶员要服从检查和处理,有车单位应按要求主动缴纳养路费。

 五、各级公安、农机部门要积极协助交通征稽部门做好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工作。新车入户,旧车调进、调出、过户、改型、报废和年检,凭缴讫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凭证办理有关手续。在路查路检中,对漏缴养路费的车辆,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交通征稽部门补缴。

 六、车辆拥有者驾驶员拒绝、阻扰交通征稽人员按规定行使职责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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