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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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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 强棉花市场管理的布告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9-30

  【生效日期】1987-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布告

(1987年9月30日)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是重要的工业原料,为了保证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以及出口创汇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和国家工商局、商业部《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棉花市场管理布告如下:

 一、为了多掌握一些棉花资源,保证重点需要,我省今年一律不开放棉花市场。已经开放的,立即关闭。

 二、我省的棉花收购、加工、储存、调拨,统一由各级供销社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承担,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经营,毗邻地区也不得抬价收购,贩买棉花,已与生产者签订的合同,一律作废。

 三、棉农和生产单位生产的棉花(包括棉短绒),应交售给各地供销社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各收购单位要方便农民售棉,认真贯彻执行棉花收购政策,正确验级,不准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及时兑现国家规定的收购加价款和奖售政策,即每交售五十公斤皮棉奖售三十五公斤化肥。

@2 四、对无照经营棉花.抬级抢购、倒卖棉花的违法活动,要严肃处理。对无理取闹扰乱棉花收购秩序情节严重的团伙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五、严禁棉花外流。凡出省的棉花必须经过省棉花公司批准,铁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请各地市速转发所属各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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