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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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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企业债券兑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0]24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2000-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兑付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00〕24号二000年五月十二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直接触资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积极努力,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了大量资金,有力地支持了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的快速增长。总体看,我省发债企业信用良好,兑付工作正常有序,企业债券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但是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发债企业偿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关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重视下够,协调不力,对企业债券按期足额兑付造成隐患。企业债券兑付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金融信用,关系社会安定和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处理不当将影响社会安定,引发金融风波,损害山西融资环境,造成不良的后果。

  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严厉措施,维护山西融资环境,确保山西产业结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地(市)、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山西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所属发债企业偿债兑付工作。要建立领导分工责任制和日常监督制度,监督检查偿债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企业偿债资金筹措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债券按期足额兑付。

  省人民政府不承诺为企业及下级政府偿还债务。对个别出现一时难以兑付的企业,有关地(市)和部门有责任帮助企业筹措资金,必要时可采取停、缓在建项目的办法,或采取财政、金融手段,确保债券兑付。绝不能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的问题,更不允许向上推诿。今后,凡发生上述问题的,省人民政府将追究有关(市)和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并停止对有关地(市)和部门的项目审批和拨款。

 二、企业债券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严格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全过程的监管工作。各级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立项、初审关。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必须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前景,并要落实实力强、信用好的担保单位,制订地(市)和部门到期兑付的预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予立项。同时要制定有效的措施,监督发债企业债券融资的使用和偿债资金按期落实,做好防范工作。

  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切实加强防范金融风险工作,严格把好发行审批关,做好兑付监管工作。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发行债券。采取异地发行的,必须征得发行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为加强偿债资金的落实监管,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审批发债时,必须同时明确规定偿债资金分期分批入帐计划,并指定发债企业开户行(基本户)作为债券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按计划到位的监管银行,并负责监督执行。偿债资金未能按批准计划到位的,开户行有权直接把企业其它帐户上的资金强行划拨。

  此外,要监督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对到期不能落实偿债资金的,要按担保合同,采取金融手段,从担保单位扣划资金用于偿债。

  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做好债券兑付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那些暂时出现兑付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帮助企业筹措资金,渡过暂时困难。

 三、各发债企业、担保单位、承销商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发债企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早建立偿债资金,确保按期足额兑付、承销商要加强发债企业偿债资金的跟踪监管,对发债企业偿债资金不能按规定到位的,要及早向有关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偿债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担保单位要切实履行担保责任,积极主动配合发债企业落实偿债资金。凡造成企业债券不能按期足额兑付的,要依法追究发债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四、经国家计委立项,原省人民银行审批,2000年到期兑付企业债券的企业有山西朔唯陶瓷有限公司(本金1500万元,兑付期2000年5月22日),太钢集团公司(本金20000万元,兑付期2000年11月8日);2001年到期的有:省地方电力公司(本金43000万元,2001年6月1日),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本金3000(万元,2001年10月21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2000万元,2001年12月9日),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万元),2001年3月24日)。

  上述各发债企业须在兑付期的前1个月将偿债资金的80%陆续汇入承销商帐户,其余部分在兑付之日前全部到位。有关地(市)和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成检查组对所属发债企业偿债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偿债资金保证措施以及兑付工作组织方案于2000年5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计委和有关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由所在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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