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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12号
【发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2001-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
关于派出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2号)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保证省审计厅派出的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审计厅《关于派出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关于派出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省审计厅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山西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晋政办发〔2000〕45号)及《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审计厅关于设置派出审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编办字〔2000〕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审计机构在省审计厅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对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促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派出审计结构在确定的审计范围内,依法进行审计,对省审计厅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派出审计结构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有利于省人民政府对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促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五条 派出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参加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利用计算机审计手段,逐步积累审计资料,建立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资料数据库;
(四)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指导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五)及时向省审计厅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财政财务、经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六)完成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派出审计机构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第七条 派出审计机构参加和列席审计范围内各部门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全省性工作会议、与审计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会议。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向有关派出审计机构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其他有财政收入征收管理任务和预算收入上缴任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有财务资金分配职能的部门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年报等会计报表。
(三)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综合性财政、财务和经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等。
(四)本部门汇总编制的决算。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派出审计机构的工作,为派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时提供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 派出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审计规范开展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省审计厅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各直属单位和省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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