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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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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失效]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04

  【生效日期】1986-12-04

  【失效日期】2007-07-2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1986年12月4日晋政发〔1986〕95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与税额见附表。

  外省市在我省营运的车船,应在经营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非营业用的其他非机动车船;

  二、为便利残废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

  三、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

  四、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五、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六、对因损坏、检修、待报废以及停驶的车船,凭公安车管部门的停驶手段,在停驶期间免税。

 第四条 汽车拖车的税额,按照载重汽车税额的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拖拉机的税额,按机动车载重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拖轮按每马力折合零点五吨计算净吨位。

  客货两用汽车,只就载货吨位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税。

 第六条 企业及应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车船,应由使用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车船,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税款于三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的税款于九月份征收入库。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公安车管机关审验车辆时,税务部门应该参加,检查纳税情况,对不按规定纳税的车辆,不发给验车合格证。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从《条例》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船舶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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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计 税 标 准  │ 全年税额 │ 备   注  ┃

┠──┼─────────┼─────┼───────┨

┃ 机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 非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机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动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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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车辆使用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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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项目│计 税 标 准│计税│全年税额│ 备  注   ┃

┃  │  │       │单位│    │       ┃

┠──┼──┼───────┼──┼────┼───────┨

┃ 机 │ 乘 │10座以下   │每辆│ 60元  │       ┃

┃  │ 人 │11座至30座  │每辆│120元  │       ┃

┃  │ 汽 │31座至50座  │每辆│180元  │       ┃

┃  │ 车 │51座以下   │每辆│240元  │       ┃

┃ 动 │ 电 │       │  │    │       ┃

┃  │ 车 │       │  │    │       ┃

┃  ├──┴───────┼──┼────┼───────┨

┃  │ 载重汽车、拖拉机 │每吨│ 42元  │按净吨位计算 ┃

┃ 车 ├──┬───────┼──┼────┼───────┨

┃  │ 摩 │轻   骑  │每辆│ 24元  │       ┃

┃  │ 托 │二   轮  │每辆│ 36元  │       ┃

┃  │ 车 │三   轮  │每辆│ 50元  │       ┃

┠──┼──┼───────┼──┼────┼───────┨

┃ 非 │ 畜 │单套胶轮车  │每辆│ 12元  │       ┃

┃  │ 力 │双套胶轮车  │每辆│ 18元  │       ┃

┃  │ 驾 │三套胶轮车  │每辆│ 24元  │       ┃

┃ 机 │ 驶 │四套以上胶轮车│每辆│ 28元  │       ┃

┃  │ 车 │       │  │    │       ┃

┃  ├──┼───────┼──┼────┼───────┨

┃ 动 │ 人 │排 子 车  │每辆│ 8元  │       ┃

┃  │ 力 │小 平 车  │每辆│ 6元  │       ┃

┃  │ 驾 │三 轮 车  │每辆│ 4元  │       ┃

┃ 车 │ 驶 │自 行 车  │每辆│ 3元  │       ┃

┃  │ 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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