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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2]44号
【发布日期】1992-04-29
【生效日期】1992-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利用外资、台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晋政发〔1992〕44号 1992年4月29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快对外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进一步改进对利用外资、台资项目的管理,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加有效地吸引外商、台商来我省投资,现将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利用外资、台资工作的统一协调。省政府决定,将省外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名为山西省外商、台商投资服务中心,在省外经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成员由省经贸厅、省计委、省经委、中行太原分行、省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主管外经工作的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暂设在省经贸厅。
二、省外商、台商投资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管理和协调我省利用外资、台资工作的各项业务;
(二)对利用外资、台资项目进行审查,为各类利用外资、台资项目的审批实行全过程服务;
(三)开展投资项目咨询,介绍合作伙伴,指导业务洽谈,协调制定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
(四)协调外资项目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督促检查省外经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进一步扩大地、市、县和省直各部门利用外资、台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属于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项目,在原材料、水电供应、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方面能够自行解决,外汇和人民币资金能够自行平衡,不需要省投资,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项目,以投资总额计算,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自行审批立项。
(二)在上述条件下,凡三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县(区、市)自行审批立项。
(三)凡一千万元美元以上或虽在限额以内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报省外商、台商投资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联合审批立项。
(四)需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审批的项目,经外经领导小组审查后,分别由省计委、经委、经贸厅负责报批。
四、简化立项审批程序后,各地、市、县和省直各部门自行审批的项目,要按规定分别报省外商、台商投资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加快省管项目的审批速度。凡报省审批的项目,有关单位需将项目材料一式五份报送省外商、台商投资服务中心。由省外商、台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在一周内做出立项与否的批复。
为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凡经省外商、台商投资服务中心审查同意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进行审查。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由省计委办理;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由省经委办理;属于外商独资经营的项目由省经贸厅办理。并要求:
(一)立项文件在三--七天内发出批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三--五天内发出批复文件;
(三)合同、章程在三--六天内发出批复文件;
(四)省工商局、税务局、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太原分行等部门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三--五天内全部办完手续。
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有关手续。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六、各地、市、县及省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台资工作的领导。要在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上狠下功夫,以加快我省利用外资、台资的步伐,推进我省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发展。
七、各地、市、县(区、市)可参照本通知,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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