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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6号
【发布日期】2003-02-12
【生效日期】2003-0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主要城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省主要城市大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实现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综合决策的科学化、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生存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适应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主要城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6月5日起,全省所有地级市及行署所在地城市开始发布空气质量日报。
二、各市人民政府和吕梁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空气质量日报工作。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将所需资金列入计划和财政预算,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资金和日常运行费用的经费列支仍按现行渠道解决;环保部门具体承办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负责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日报的监测和编报工作;气象部门负责为日报发布提供有关气象资料;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日报电视节目制作和播报;省和各市(地)日报社负责在报纸上发布日报信息。
三、空气质量日报通过省和各市(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各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由各市(地)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报,全省主要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报。全省主要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由省环保局负责编制并发布。
四、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要求实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十五”期间,各市(地)要有计划分年度将开展空气质量日报的中心站、子站所需配套自筹资金到位,2003年没有开展空气质量日报的市(地)要保证至少有一个子站的自筹资金到位。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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