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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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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监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4〕32号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监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04〕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监察委员会提出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监察的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监察的工作方案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2004年8月18日)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履行《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根据《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监发〔2004〕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依法加强监察,促进《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引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二、监察内容

  从项目(本方案中的项目指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参照执行,下同)清理、集中、公开、规范、监督、提效等方面,依法对省直各行政许可机关、各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实施监察。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控告、检举,并调查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清理项目

  一是要对项目全部进行清理,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等,做到底数清楚。并要本着改革的精神,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认真处理。凡是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省直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下放的审批项目,省直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接收工作;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省直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设定过渡期。

  二是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具有法定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规定,对不符合此三类情况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坚决予以纠正。

  (二)实行集中

  一是省直各行政许可机关要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可采取单独设立、依托主办处(室)或综合处(室)设立等方式,将分散在各处(室)的项目相对集中,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建立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对所履行的项目实行“集中统一、公开透明、简洁高效、便于监督”的规范管理。

  二是各市行政许可机关和所履行的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实行集中受理,杜绝厅外受理。认真落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第三次会议的精神,切实解决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大厅主任由各级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等问题。加强市级政务大厅内部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好管理、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

  (三)全面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将所履行项目的法定依据、实施机关、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以及“大厅”和“窗口”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予以公开,公开形式要便捷、公开内容要完备。

  (四)规范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有关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项目的程序;严格执行有关确保行政许可机关及时、公正地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做出决定的制度,包括“窗口”充分授权的制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制度、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顺序原则等;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严格履行特许事项、认可事项、核准事项、登记事项相应的专门程序。

  (五)依法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附带不正当要求,不得谋取任何私利,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要依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六)遵守时限

  各级、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受理、办理行政许可、组织听证、检测、检验、检疫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要在法定时限以内尽量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强化监督

  一要强化“大厅”和“窗口”内部的责任约束,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工作考核制,严格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要强化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落实书面检查制度、实地监督检查制度、属地管辖制度和举报制度,切实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三要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履行监察职能。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是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对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办法

  省监委将对省直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和考核,通过听取有关人员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观摩、问卷调查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各市专项监察和考核分为两次(其中年中考核占30%,年底考核占70%),省直部门采取自查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的监察建议,有关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为配合监察工作的开展,省监委设立投诉电话:0351-3038929,凡在许可及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均可投诉,省监委将对受理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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