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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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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 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1992]162号

  【发布日期】1992-10-05

  【生效日期】1992-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政府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

捐赠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晋政办发〔1992〕162号1992年10月5日)  为切实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捐赠工作, 现对《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管理办法》(晋政办发〔1992〕3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行审批例会制度 

  (一)为加强对捐赠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审查把关工作,建立审批例会制度;

  (二)审批例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台办、太原海关和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三)审批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政府的指示,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通报近期情况;

  3、对报省政府审批捐赠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以及数量较大的捐赠物品,进行集中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4、对利用捐赠名义搞违法活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省侨办、省台办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

  (五)一般捐赠由省侨办、省台办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加强审批前管理 

  (一)凡报请省政府审批的捐赠事项,由省侨办、省台办会同太原海关共同做好审查工作;

  (二)认真审核受贿单位情况和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并注明联系人身份及工作单位等情况;

  (三)受贿单位填写的捐赠报批表,物资分配方案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的正式报告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报省政府审批的捐赠报告,统一由省侨办、省台办上报。

 三、审批后管理 

  (一)经核定超出接收单位自用合理数量以外的物品,分别由省侨办所属侨谊实业公司和省台办所属海峡贸易发展公司予以收购。

  (二)机电产品的收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购的机电产品及重要生产资料的分配销售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一般物资的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太原海关对受赠单位物资的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地、市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利用捐赠名义进行倒卖批件和物资以及逃汇、逃税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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