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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14号
【发布日期】2004-03-31
【生效日期】2004-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山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发展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草拟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推动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措施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协同有关部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省人口统计数据。
(三)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四)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负责管理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生优育、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等宣传和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
(六)编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
(八)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电子政务、信息、督办以及基建、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措施以及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和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责任。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我省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发展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负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省人口统计数据,发布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信息。
(四)宣传教育处
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
(五)科学技术处
组织编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法负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制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使用和节育技术推广的规章、规范和标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基层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援助项目。
(六)基层工作处
调查、研究、督促、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督促、调研;指导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和社区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推动基层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机制;指导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七)财务处
编制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拟订省补助地方事业经费和避孕药具经费计划;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和标准;对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基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经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审计工作。
(八)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工作;制订和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4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长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8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正处级建制,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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