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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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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 强对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告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4]91号

  【发布日期】1994-09-24

  【生效日期】1994-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驻晋

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告

(晋政发〔1994〕91号1994年9月24日)  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外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本省的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或承揽服务事宜的办法通告如下:

 一、向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工作,统一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提供服务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

 二、向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范围: 

  (一)提供首席代表、代表、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翻译、秘书、医生、保姆、司机等人员;

  (二)提供办公、住宿用房。

 三、中国公民在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服务或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工作,均须通过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并接受管理。

  经我国劳务输出单位派出后又被返派到驻晋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工作的劳务人员,须在回国三十日内,持原劳务输出单位的函件到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办理手续。

 四、凡本省境内需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应向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国家其他批准机关申请,领取批准证书。申请单位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书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雇员证,并到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

  申请单位在办理批准证书前,均须到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办理聘用人员(至少2人)、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对无上述手续的申请单位,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和注册登记。

 五、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接待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时,须凭其代表证或雇员证洽谈业务和办理有关事宜。

 六、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应会同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定期了解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使用中国雇员的情况,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聘用中国雇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外派雇员合同。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前,私自受聘于外国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的中国公民,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通告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合同省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者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九、在本省境内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及外国文教、经济专家聘用中国公民应照本通告规定办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生效。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按本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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