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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办发[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2-07
【生效日期】2001-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1]8号)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首要环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2000年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收到了明显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全省的社会政治稳定。实践证明,只有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才能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牢牢掌握维护稳定工作的主动权。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7号)精神,在全省进一步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经常研究排查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本地影响大、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分管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同志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其他领导同志要按照维护稳定分工负责的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组织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省里依托省综治办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各市(地)、县综治办也要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公安、司法行政、法庭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职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落实;收集、整理、上报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资料和进展情况。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各种矛盾纠纷的力度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认真分析研究,梳理归类。在此基础上,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县级以上单位每个月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地方、单位要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根据排查出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本着“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按照中办发[2000]17号文件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部门分工,将处置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处置难度大,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并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组,及时进驻矛盾纠纷发生地调查处理。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将分解情况和所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置的期限等,以督办卡的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督办卡一式4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留存1份,用于跟踪督办,其余分别送交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本地、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认真开展工作的,要向同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写出书面说明。
三、实行定期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本级解决不了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报告上级党委及综治委,由上级党委、综治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对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每月总结一次,报告上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本地发生的造成一定影响或越级赴市(地)以上群体上访的事件,要写出专题报告。同时,要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月报表制度。由省综治委统一印制《全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月报表》,各市(地)矛盾纠纷排查办公室逐月将本地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各县(市、区)的情况汇总填写后,于下月的15日前报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每月要对本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领导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处置得力,辖区内社会稳定的地方要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单位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对矛盾纠纷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排查、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要实行重大矛盾纠纷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同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在当地、全省造成影响的重大矛盾纠纷,省、市(地)综治委要挂牌督办,直至解决。二是要组建督导队伍,定期深入基层现场督办。各市(地)、县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督导组,深入基层单位调查研究,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帮助各单位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三是要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及时听取责任单位、责任人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展情况的汇报,帮助各单位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四是对因排查处置工作措施不力,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单位,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通过督办卡的形式,督促该单位限期解决。对解决不力,再次发生上访的,同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责成该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三次发生重复上访的,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要到上一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说明情况。
五、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畴,列入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下级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和上报的材料,要建立档案,作为考核的依据,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激励制约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要写出专门报告,在报送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时,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政绩的依据。对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否决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及主要领导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发生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地方领导实行责任查究的通知》精神,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地)、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迅速开展工作。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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