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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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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政府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意见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5-09

  【生效日期】1998-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

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意见

(1998年5月9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的主渠道。为此,要认真贯彻落实的“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新的就业方针,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强、自立、自救,转变择业观念,面向集体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实现再就业。为了大力提倡和鼓励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在继续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1997〕90号)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开展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为促进再就业创造条件。国有企业要根据下岗职工的数量,按每人150元的标准核定培训费,列入企业成本,专项使用,不足部分可动用原核定企业3%的教育经费补助;对于下岗职工数量大、再就业培训技能要求高的少数国有困难企业,按以上标准筹措培训费仍不足的,经所在地劳动部门审核,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全省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业训练基地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开办的培训中心,都要利用现有设施,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转业转岗训练实行减半收费或免费。

 二、劳动服务公司等就业服务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可按分流人数,将安置补助费或等量价值的资产由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也可将等量价值资产租赁给劳动服务企业,3-5年内免收租赁费;如愿意一次性购买的,经评估确认可给予优惠。

 三、国有企业对保留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签订《下岗职工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两年,并承担原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其余50%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期满后,可续签留职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但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企业对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留职协议,并承担原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其余50%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国有企业对解除劳动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其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低于500元按500元计)的经济补偿金,并由当地劳动部门一次性支付失业救济金。本人1991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992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这部分下岗职工,今后再到国有企业就业,不再重复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待遇。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按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与国有企业职工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部门要监察纠正,工商部门不予年检,税务部门不发给税票。

  国有企业不得因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而收回原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下岗职工已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归个人;已购买部分产权或现在愿意购买产权的,可按原定优惠政策购买;不愿购买的,可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非国有企业吸纳下岗职工。非国有企业每安置一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且签订劳动合同在三年以上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原企业给予2000元安置费。

 七、各级政府要为下岗职工提供经营场地,兴办“新岗”连锁店,统一商品价格、统一商品质量、统一店名标识。三年内除税收外,免交其它各种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原企业给予2000元安置金;

  (二)下岗职工从事小餐饮、小修理、小商品和家庭工厂、手工作坊以及开发“四荒”的,可向原企业开户银行申请不超过3000元的小额贷款,政府从同级解困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年期的贴息;

  (三)愿意购买闲置的国有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可给予优惠;

  (四)凡进入政府投资兴办的集贸市场经营的,凭《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在半年内免交摊位费和管理费;

  (五)税务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免收登记费用;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存档手续。

 八、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劳动密集型项目,要划出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职工集体承包劳务。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广泛搜集用工信息,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省和六个省辖市以及有条件的地、市、县职业介绍机构,每月18日要统一举办“下岗职工再就业交流洽谈会”,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提供中介服务。所有地区的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免费发布经劳动部门核准的用工信息。用人单位和再就业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下岗职工自愿到农村开发由政府划定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展种植、养殖以及其它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的,在费用负担方面与当地农民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十、今后三年,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国有企业经营者和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进行表彰,分别授予“再就业功臣”和“再就业明星”的荣誉称号。对获得荣誉称号的非国有企业经营者,可照顾其全家在企业所在城镇落户,也可优先推荐授予劳模、“三八红旗手”、优秀青年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组织引导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下岗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国有企业要坚持公开、公平和竞争上岗的原则,制定职工下岗分流实施方案,经职代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流人员,年度下岗职工不宜超过7%,避免职工集中在同一时期大批下岗。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下岗职工统计台帐和登记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下岗职工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测,及时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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