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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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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29号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2003-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九日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2003年4月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与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这次中小学校核编的范围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由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为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公办学校中采取民办机制招收的学生数除外,下同)的一定比例核定基本编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县镇、农村学校分别按照教职工总编制的一定比例增加附加编制,主要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及乡镇中心学校等(见附件)。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乡镇中学的编制以校为单位核定;农村教学点作为乡镇中心学校的分支机构,其教职工编制与乡镇中心学校一并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学校内。

  职业中学参照普通中学的编制标准执行。

  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一)中小学校职能机构

  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下同)规模在1200人以上的,职能机构4个;1200人以下的,职能机构3个。

  小学规模在900人以上的,职能机构2个;900人以下的,不核定职能机构,可配备专职中层领导或专职人员。

  中小学职能机构的名称不作统一规定,在机构限额内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二)中小学校领导职数

  普通中小学校编制在10名以下的,配备校领导1-2名;编制在11名至50名的配备2-3名;编制在51名至200名的配备3-4名;编制在201名以上的,配备4-5名。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职数1名。

  普通中小学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内设机构数各配1名。

  四、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下发后,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辖中小学校的现有在校生人数,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编制标准(附加编制应根据当地单人校的多寡、缺编人数多寡等实际从紧、就低核定),测算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及市(地)直属学校人员编制总额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省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全省中小学编制总额,报省编委研究核准。

  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中小学的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提出各学校人员编制分配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下达。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学校人员编制。

  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五、工作要求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核定编制的重要性,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确保核编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核准中小学现有在校生人数及教职工各类人员情况,认真做好核编的各项基础工作。中小学校负责同志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全省中小学定编工作,要与农村进行的撤村并校工作相结合,重点解决好农村办学分散、规模过小、教师流动不合理的问题;要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认专任教师;要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逐步建立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要采取科学的手段,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各市(地)、县(市、区)要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对这次核编后需补充人员的,可在市(地)所辖范围内跨县(市、区)从分流人员中择优聘用,不得从社会上录用。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编制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学校布局调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原则上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根据在校生人数的变化情况可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编制总额内逐年进行调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中小学定岗后的教职工要逐人登记造册,定岗人员和分流人员工资要分类发放,人员要分别管理。

  调整和完善乡(镇)教育管理工作。今后,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乡(镇)范围内中小学的教学业务管理、经费管理、教师调动、教师培训、考核和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具体负责。乡(镇)中心学校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和聘任。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关于我省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政策,由省人事、教育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六、时间安排

  中小学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要在2003年8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上旬至4月中旬):宣传发动,安排部署。

  召开全省中小学核编及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及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第二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下旬):编制方案报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所辖中小学编制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后,报省编委核准。

  第三阶段(6月上旬至8月下旬):组织实施。

  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将编制总额分解到各中小学校,各学校按所分配的教职工人员编制和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科学设置岗位,做好定编定岗、人员分流等有关工作。

  第四阶段(9月上旬至10月下旬):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组织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对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写出总结报告。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对各市(地)、县(市、区)核编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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