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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1]46号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2001-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1〕46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1998年国家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领导,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三年多的改革,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有效地遏制了粮食企业的亏损;特别是粮食总量连续几年供大于求,库存增加,粮价稳定,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国企改革和社会安定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步伐不快,适应市场的优质粮食比例不高;粮食企业改革滞后,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等。为了适应我国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加入WTO的新形势,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情、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制定我省实施意见如下:
一、调整粮食收购保护价范围,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
(一)冬小麦继续实行收购保护价政策和定购制度,全省小麦定购(含农业税征粮)维持4亿公斤不变。冬小麦产区的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改政策,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粮食。认真贯彻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冬小麦产区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增加农民收入。经批准入市收购冬小麦的企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
(二)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玉米定购(含农业税征粮)任务同时取消。全省除冬小麦以外的粮食品种的生产和流通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实行随行就市、多渠道收购和经营的政策,实现购销市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设施、信息等优势,积极开展玉米和杂粮品种的购销。
(三)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入库时,可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但不得代扣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不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在收购时一律不准代扣代缴农业税和其它任何税费。
(四)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进产业化经营,积极开拓玉米和杂粮市场,提高单产,优化品种、降低成本,发挥粮食生产的区域优势。各地要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按国家规定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的除外)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销区要采取多种措施,与省内外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以保证当地市场需求的粮源。
二、增加省储备粮规模,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为适应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省级储备粮规模由现在的4亿公斤增加到5亿公斤,新增储备粮品种和储存库点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具体安排。各市(地)可根据粮食供求情况,本着确保供应和粮食市场稳定的原则适当增加储备规模。对储备粮要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吞吐调节功能,主要粮食品种市场粮价过低时,要入市收购,增加储备粮;粮价过高时,要及时抛售。粮食部门要结合粮食购销,加强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的推陈储新工作,防止粮食陈化。
三、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
2001年省对市(地)继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办法。按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规定,应由市(地)配套的自筹资金,要继续按政策及时足额到位。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市(地)自行确定,并抄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备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基数调整和使用监管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地研究制定。
四、切实搞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
(一)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列入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业开展银行要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原则收购保护价以外的粮食品种,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企业资信程度进行认定,对达到资信标准的企业,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给予贷款支持。
(三)切实加强收购资金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库销售粮食必须履行向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报告制度,防止逆向操作与赊销粮食,促进顺价销售,做到钱货两清。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一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制定。二是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加工企业跨市(地)、县(市、区)的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三是要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大力培育粮食市场体系,规范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规则,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四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粮食市场的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要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力度,彻底打破“大锅饭”,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一)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改革步伐,坚持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高度重视扭亏增盈工作,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增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三)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和结构。将规模小、经营不善的粮食购销企业并入优势企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强企业实力,提高企业素质。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确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所需资金不足的,当地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探索与农民联合经营的路子,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加强产销之间的联合,积极开展跨地区代购代销业务,搞活粮食经营,促进顺价销售。
(六)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吸收农民和社会资金入股,开展订单收购和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为农民提供信息、代购、代销、代储等各项服务,产销紧密结合,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七、加强领导,确保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一)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市(地)、县要层层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要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玉米产区要密切注意收购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农民解决余粮出售问题。
(二)各地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政策,树立改革意识,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套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加强对落实粮改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和协调,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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