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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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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4〕22号

  【发布日期】2004-06-10

  【生效日期】2004-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晋政发〔2004〕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经县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推荐,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查、遴选,现核定太原市大关帝庙等228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2处为合并、调整,即第一批公布的太原市革命烈士纪念塔并入太原文瀛湖辛亥革命活动旧址,第三批公布的介休空王佛祠并入张壁古堡)为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建国以来,我省先后三次公布了43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有83处先后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尚有35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随着每一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了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目前,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已成为我省旅游业的重要依托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有些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合并,个别破坏严重、价值失去的文物保护单位,需作适当调整;有些宋、元以前的早期建筑需要重点保护;有些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中面临损毁、拆除的危险,应当提高保护级别,及时抢救,加强管理;同时,新发现的一批重要文物也需要重点保护。因此,公布一批历史久远,艺术、科学价值较高的不可移动文物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于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好我省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证我省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重点做好以下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抓紧划定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作并竖立保护标志,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依法加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专门保护机构的建设,把我省的重点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三、制订保护措施,编制保护规划,把文物保护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文物事业新局面。

附件: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四年六月十日 

     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228处)

古遗址 28处

古墓葬 17处

古建筑 167处

石窟寺  4处

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1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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