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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33号
【发布日期】2001-03-22
【生效日期】2001-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3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的一种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单位”是指非财政负担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下同)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给予的住房补贴。这两项资金都是职工的住房工资,都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住房补贴的实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推动住房分配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止2000年底,全省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0.75亿元,职工离退休及购建房支取7.87亿元,职工个人住房贷款2亿元,为启动住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推行以来,我省至今仍有阳曲、广灵、怀仁、长治、宁武、平陆等30个县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77个县(市)中,县级财政、单位长期未按政策规定为职工补助住房公积金的县(市)仍有50个,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21日下发《关于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晋政办发〔2000〕73号)后,各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运城市和临汾市进展较快,所辖县(市)的住房补贴方案已全部上报。但少数地(市),不仅所辖县(市)没有一个上报方案,而且本市的方案也迟迟未能公布,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与省人民政府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距甚远。
鉴于以上情况,为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是实施住房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从讲政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各级财政、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是党和政府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的关怀,各级政府要把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作为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为老百姓办的重要实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顺利施行。
三、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务必于2001年6月底前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必须克服困难,从下一年度开始列入财政预算。严禁只扣缴职工个人应缴存部分,不给职工缴存财政、单位应补助部分。
四、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尚未公布住房补贴方案的县(市),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2001年6月底以前,住房补贴方案全部出台。
五、房价收入比4倍以下(含4倍)的县(市),经所在地(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报省房改办备案后,可向社会公告,不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但县级财政、单位无住房补贴转化资金的县(市),经所在地(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报省房改办备案后,暂不实行住房补贴,但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的时间公布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并允许符合条件的驻地单位按方案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上述县(市)必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实现住房货币化的具体形式。
六、各地级城市、地区所在地的市和省直机关,要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核实住房补贴对象,特别是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在2001年6月底以前,把首批住房补贴资金发给职工。
七、各地(市)和符合实行住房补贴的县(市)要按照《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2001年底以前,力争使全省按规定应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都能享受到住房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住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做好售房款的转化工作,除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外,其余售房款全部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八、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房改政策的指导下,实事求是,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各地(市)、县(市)都要选择两个以上企业作为试点,从实际出发,强化对企业房改工作的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加快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步伐,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位,确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省房改办要认真检查落实各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情况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市)、县(市)要全省通报,限期完成。
附件:1、全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展情况表(略)
2、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进展情况表(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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