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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电〔2003〕53号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03-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确保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邮政通信畅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3〕5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邮政是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直接担负着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通信服务的任务。近期,由于我省非典型肺炎疫情较为严峻,各地均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据省邮政部门反映,部分市(地)、县出现了不准邮政车辆进城,对邮政车辆强行收费消毒以及部分单位不准邮政投递人员进入,拒绝接收邮件等问题,给邮件的及时准确运输投递造成很大影响。为确保疫情期间的邮政通信畅通,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公文信息,党报党刊及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的及时传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本着既要搞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又要确保邮政通信畅通的原则,积极支持、配合邮政部门搞好邮政通信工作。
二、各市(地)、县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对执行邮政通信任务的邮政车辆优先放行,不得随意阻拦。
三、对执行邮政通信任务的邮政车辆和所拉运的邮件,邮政部门必须统一进行消毒。各地不得再设卡强制收费消毒,确需二次消毒的一律不准收费。
四、各地要尽快通知各单位(包括驻地部队、院校)、乡(镇)、村,指定专门地点和人员正常接收邮件(包括特快专递和机要邮件)。对因特殊情况不接收邮件的单位,要给邮政部门出据公函声明,以明确邮件的法律责任。
五、对因控制疫情需要,实施封闭、隔离的,当地封闭、隔离的组织单位与邮政部门配合进行投递。
六、各级邮政部门要克服困难,认真做好疫情期间的邮政通信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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