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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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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邮政通信畅通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电〔2003〕53号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03-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确保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邮政通信畅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3〕5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邮政是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直接担负着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通信服务的任务。近期,由于我省非典型肺炎疫情较为严峻,各地均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据省邮政部门反映,部分市(地)、县出现了不准邮政车辆进城,对邮政车辆强行收费消毒以及部分单位不准邮政投递人员进入,拒绝接收邮件等问题,给邮件的及时准确运输投递造成很大影响。为确保疫情期间的邮政通信畅通,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公文信息,党报党刊及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的及时传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本着既要搞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又要确保邮政通信畅通的原则,积极支持、配合邮政部门搞好邮政通信工作。

  二、各市(地)、县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对执行邮政通信任务的邮政车辆优先放行,不得随意阻拦。

  三、对执行邮政通信任务的邮政车辆和所拉运的邮件,邮政部门必须统一进行消毒。各地不得再设卡强制收费消毒,确需二次消毒的一律不准收费。

  四、各地要尽快通知各单位(包括驻地部队、院校)、乡(镇)、村,指定专门地点和人员正常接收邮件(包括特快专递和机要邮件)。对因特殊情况不接收邮件的单位,要给邮政部门出据公函声明,以明确邮件的法律责任。

  五、对因控制疫情需要,实施封闭、隔离的,当地封闭、隔离的组织单位与邮政部门配合进行投递。

  六、各级邮政部门要克服困难,认真做好疫情期间的邮政通信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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