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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9]39号
【发布日期】1999-08-18
【生效日期】1999-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1999〕39号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即:一类标准每人每月240元,二类标准208元,三类标准176元,四类标准144元。
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要加强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缴费标准相应提高30%。
地市及其以下国有企业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在坚持地方为主的前提下,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应补助。省属及其以上国有企业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即:一类标准每人每月210元(不含医疗补助费),二类标准182元,三类标准154元,四类标准126元。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缴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结算失业保险金。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通过提高基金征缴率和将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等途径来解决。各地市要按规定向省上解调剂金,并做好向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级城市,县(市)政府所在地,必须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按照新的标准,要重新进行摸底调查,将符合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的三种人员都纳入保障范围。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及扩大保障范围所需的保障金,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正常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例的退休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提高水平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在严格执行晋劳险字〔1997〕251号文的基础上,以省定统筹项目和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1985年工资制度后至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未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的和1994年1月1日后至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
(二)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按本文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按规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清理拖欠以及清退提前退休人员等措施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地市,由省级统筹机构通过借款或补助形式给予适当支持。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市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内,一次性补发历年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补发1998年5月底前拖欠的养老金所需资金,以各地市今年6月底统计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基础,并结合去年6月份以来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工资实绩,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核实确定。1998年6月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市自筹资金补发。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从1999年7月1日起,全省地方国有企业按月人均120元增加在岗职工工资。具体增资主要通过提高企业工资标准来实现,由省劳动厅制定新的等级工资和岗技工资参考标准。凡现行工资标准低于省定标准的,其执行标准和增资部分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可核入工效挂钩基数或计入成本。企业增资暂时难以兑现的,可登记档案工资,待经济效益好转好再逐步兑现。高于省定标准的,是否增资由企业自主决定,但要从企业效益和承受能力出发,防止盲目攀比。
为了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相衔接,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30%。即:一类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5元),二类标准260元(小时标准1.55元),三类标准220元(小时标准1.30元),四类标准180元(小时标准1.10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七、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中旬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尤其企业调资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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