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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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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发电〔2003〕13号

  【发布日期】2003-11-18

  【生效日期】2003-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电〔2003〕1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行政许可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把握,深刻领会,尽快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思想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要从实际出发对本部门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和承办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培训工作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积极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的有关专题讲座,同时可邀请有关法律专家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作专题报告。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要及时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办理。

  (一)清理的范围

  1、省人民政府及太原市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

  3、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

  (二)分工和职责

  1、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置的行政许可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清理;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草拟或实施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置的行政许可规定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2、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3、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4、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清理意见(附表)必须于12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法制办。

  太原市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应于2004年2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办。

  三、几点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一把手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保证本单位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好参谋、助手和顾问的职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要及时研究、分析、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及太原市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要对由本部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研究,为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做好准备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和国务院对口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保证清理工作步调一致。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权限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层级监督,对清理工作中留死角、打埋伏的情况,要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法》的统一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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