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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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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5]70号

  【发布日期】1995-06-30

  【生效日期】1995-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要商品储备

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5〕70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山西省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3号《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内贸易部《关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保证重要商品的供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省级储备商品品种

  (一)主副食品

  粮食、食油、生猪、食糖、食盐

  (二)农资及成品油

  化肥、农膜、农药、成品油

  (三)棉花

  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根据当年市场供求和财力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品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三金一储”领导组批准后下文执行。

 二、省级储备商品需要贷款资金和费用补贴原则

  (一)储备商品所需贷款资金

  省级储备商品所需资金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安排优惠利率专项贷款。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变化所需资金可作调整,各有关银行要保证储备商品专项贷款按时到位。

  (二)省级储备商品费用补贴原则及补贴费用来源

  1、补贴原则

  一是储备商品利息支出;二是直接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支出由企业结合日常经营预以消化,不预安排补贴。具体贴息、贴费数额,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中:粮油费用参照国家储备粮油补贴标准)。

  2、补贴费用来源

  储备所需费用:粮食、食油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生猪、食糖、食盐从“副食品风险基金”中解决,棉花、化肥、农膜、农药、成品油费用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3、储备商品委托商品主管单位代管,在保证完成核定的年度储量的前提下,主管单位可将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结合调运,以保证储备商品不断更新。储备商品运用时,在保证企业微利的前提下,商品的差价高进低出的亏损,在储备此商品费用的相应资金来源中解决;低进高出的盈利,收回增加储备此商品的资金来源。

 三、省级储备商品的管理办法

  (一)储备商品的审定和动用权归省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商品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二)省财政厅负责核定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落实属财政补贴的资金来源,并安排具体补贴工作,同时监督代管企业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

  (三)涉及储备商品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储备商品的管理,定期向“三金一储”领导组报告储备商品的储存情况。

 四、各地市可参照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采取“分级储备,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地(市)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报省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备案。

 五、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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