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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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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 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5-16

  【生效日期】1985-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1985年5月16日晋政发〔1985〕46号)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确保公路畅通,保证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道路上通行的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凡属国家正式养护的道路,均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指挥交通,检查违章。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在公路上设置关卡或组织人员拦检车辆,已设置的关卡应立即拆除。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检查时,须经省交通监理机关批准。

 三、指挥交通使用的红绿旗,检查违章使用的驾驶员待理证、临时行驶证、交通违章罚款收据等,由省交通、公安部门统一制发,仅限于各地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执行公务时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仿制、印制和使用。

 四、重申下列规定:严禁无牌车辆行驶,严禁无证驾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超载,严禁强行超车,严禁驾驶室超员,严禁拖拉机载人,限制超过桥梁载重能力的车辆通行。

 五、今后凡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培训办法由省交通厅制定),未经培训者一律不得报考。

 六、凡上公路营运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必须持有交通监理、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否则,不准上路营运。所有参加运输的汽车、拖拉机和船舶都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货运的还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七、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农牧作业及商业性活动。道路两侧的一切设施均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养护部门要健全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随时清除路障,排除险情。铁路与公路平交口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八、对违反本通告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罚款、扣车、吊扣或吊销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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