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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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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9]44号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1999-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晋政发〔1999〕44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适应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加快农村水利建设,提高农村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水平,现就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及其重大意义

  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国以来,全省已先后建成14.3万处(不含旱井、旱池、水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这些工程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饮水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使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体制愈来愈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形势。突出的问题是,工程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大量农村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难以为继。因此,必须下决心改革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通过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经营主体,把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农村实行改革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农村水利改革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不少地方在农村水利产权制度改革上也已迈出成功的步伐,取得了宝贵经验。实验证明,对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有利于现有工程的经营管理和良性发展,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办水管水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水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广大农民群众也在盼望实施这项改革。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重大意见,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把这项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局的改革扎扎实实推向前进。

 二、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山西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1998〕66号),我省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通过对农村已有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进行改制,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水利资产体系,探索水利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在水利产业的共同发展的新路子,盘活和优化农村水利存量资产,明确发展责任主体。对农村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改制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利新体制,基本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选择最适宜的产权改制形式;坚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原则,鼓励创造性地开展改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坚持依法改制的原则,按照党的农村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改制程序。

  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争取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全省已有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基本扭转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主体不明,管理责任虚置,建设投入不足,工程效益衰减的局面,明晰产权关系,促进责权利结合,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投资的主体、建设的主体、管理的主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运行机制。

 三、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要求

  实施农村小型产权制度改革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对现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晰产权,落实管理责任,实现自主经营,提高工程效益。新建小型水利工程,从筹资、建设到经营管理,都要引入市场机制,“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可按照“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自行管理”的方式,放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经营权。

  对小型水利工程,一般可采取一次性拍卖工程设施所有权或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办法,使购买人拥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实现所有权、经营权与管理权的有机统一。对于不宜变更转移所有权的工程设施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的办法,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对产权明晰,已落实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工程管理规范,群众满意,效益明显的工程,可以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

  水井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中比例较大,效益较好,是群众投资热情最高,产权改革易于突破的项目,也是小型水利产权改革的重点,要以拍卖为主要形式,把产权放给群众。万亩井片、小自流灌区、小型泵站、集流闸坝以及大中型灌区的渠系工程等较大工程,要加快股份制改制的步伐,由国家、受益乡村和管理单位职工股份合作经营,实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小型水库具有防洪供水双重效益,是改制中的难点。要按照国家水利产业政策,首先划分工程类别,认真测算防洪为主的社会效益和供水为主的经营效益的比例关系,对大坝和水面的管理形式进行不同的改革。大坝等枢纽工程设施,可由原管理单位或县水利部门明确责任,加强管护,按照防洪方案进行科学调度;水面可由单位职工、受益村庄、企事业或个人进行承包经营。但必须服从于大坝安全调度。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事关重大,意义深远的复杂工作,需要我们大胆探索,不断发现总结基层和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绝不能用思想方法上的绝对化和工作方法上的简单化来对待产权改革。要按照摸底调查、财产清查、界定产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报批备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法律公正、建档立卡等步骤,突出抓好资产评估、标的物价金确定、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选择适宜的改制形式,认真组织实施。

  水利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紧迫任务,进度上要保证,但尤其要保证质量。必须把规范工作放在首位,已改制的要完善规范,新改制的要一步到位,绝不允许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产权改制与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避免人为地造成矛盾激化,达到体制改革、发展水利事业与维护农村稳定的有机统一。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在改制中必须建立完善与改革相配套的政策保障体系。

  一是坚持“谁购买、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改革和办水利的积极性。

  二是鼓励多种经营成份经营发展水利,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营户跨行政区域购买经营水利工程,但受益区农民有优先权。

  三是鼓励水利工程产权流动,鼓励经营者扩大投入,对水利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提高扩大再生产能力。经营者新增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束时,要重新估价,作为第二轮拍卖标的的一部分,其新投入部分在第二轮拍卖后归原投入者。同时,对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购买、租赁的权利。

  四是科学合理制定水价,保护经营者和用水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要按照国务院1997年批准实施的《水利产业政策》的精神,按照成本加适当利润的原则制定水价和调整水价办法,既要让经营者有利可图,也要让农民群众用得起水,不增加负担。水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水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是管好用好改制资金。改制收回的资金要实行“村有乡管县审批”制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改造。

  六是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国家投资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由工程所在乡(镇)水管站负责管理和运营。

  七是鼓励地方和集体加快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今后,国补资金要向产权明晰、管理较好的地方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是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办水环境,鼓励经营者以工程为家,发展与扩大服务范围。

  九是建立和完善有关监督政策,改制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工程的扩建改造要服从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拒绝国家因经济建设等需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征用已购买的工程,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等。

 五、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改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县、乡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依法维修所有者、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搞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管理;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和供需水计划的实施;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经验;提供有偿技术和信息服务。要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管理与监督,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与防汛抢险责任,对工程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调度。要加强行业管理,水利工程产权改革要服从水利发展总体需要,服从水利行业管理,要在水利工程规划中加强监管,在水利工程运行中加强技术指导。

  小型水利产权改制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关键性措施,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产权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体改、工商、土地、物价、税务、金融、电业等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努力为产权改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法部门要努力保护办水户的合法权益和办水成果,为农民保驾护航。县、乡(镇)两级政府作为小水改制的责任主体,要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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