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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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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3年粮食收购与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2003-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3年

粮食收购与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3年粮食收购与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关于做好2003年粮食收购与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粮食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一年一度的粮食收购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的夏粮收购将从6月下旬由南到北陆续展开。鉴于入春以来我省相继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由于粮食收购涉及农村千家万户,为了确保粮食收购期间,遏制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农村的扩散,确保粮食购销企业工作人员和售粮农民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确保种粮农民增产增收,保持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形势的稳定,本着“防控非典型肺炎,搞好粮食收购”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粮食收购有关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00号)精神,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3年我省对冬小麦继续实行保护价政策,收购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持按照保护价常年常时敞开收购,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冬小麦以外的其它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按照随行就市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开展收购。

  二、目标要求

  各市(地)、县必须结合农村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创造性地把粮食收购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粮食收购领导组,成员要由卫生防疫、公安、工商、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参加,统一组织,统一部署,在确保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前提下,做到“一手抓收购,一手抓销售”,确保粮油购销两不误。

  省、市(地)、县(市、区)粮食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领导组负责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制订好粮食收购期间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预案,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购销企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售粮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收购期间无一人被感染;确保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落到实处,解决好农民出售余粮问题,实现增产增收,保持农村形势的稳定。

  三、职责分工与措施保证

  (一)省粮食局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和措施

  负责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粮食收购政策,全面负责疫情期间粮食收购的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出台与之相关的实施意见。负责与市(地)粮食局的市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粮食收购动态,协调组织和处置有关突发事件。要与粮食收购和防控非典型肺炎相关的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农发行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收购中的卫生防疫、补贴拨付、市场管理和收购资金及费用需求等项工作,确保粮食收购顺利进行。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间,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粮食、卫生部门做好夏季粮食收购工作。公安部门可派出保安人员做好收购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二)市(地)粮食局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和措施

  负责协调组织本地区粮食收购中的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关于粮食收购的相关政策及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粮食收购与非典型肺炎防控的工作意见。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粮食收购政策和非典型肺炎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粮食收购准备工作到位,措施得力,信息渠道畅通,处理问题及时果断。其它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共同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三)县(市、区)粮食局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和措施

  1、县(市、区)粮食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直接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与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的工作预案;加强粮食收购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做好粮食收购的准备工作,包括仓容、器材、场地、人员培训、消毒器械、体温测试等项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在收购开秤前,要组织人员逐站(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及措施落到实处,做到万无一失。

  2、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预案,发现疫情,及时协助卫生防疫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3、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保护价粮食收购的市场管理,对没有取得收购资格证书的用粮单位和经营企业及私商粮贩直接到农村收购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配合财政部门认真测算各项费用补贴,确保财政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截留、挪用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

  5、配合农发行(信贷组)分析预测粮食收购资金及费用的需求情况,及时解决各收购站(库)的铺垫资金和收购费用,并由农发行负责各收购站(库)的资金配送,以确保收购资金的需求和安全,特别是要保证收购期间工作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不得延误。

  6、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收购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防止人员拥挤、秩序混乱,避免近距离接触。

  7、配合粮食购销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合理安排各村有序售粮,进行预约收购。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职责和措施

  1、在属地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组,站长(主任)任组长;乡(镇)政府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收购期间的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卫生防疫、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负责收购期间突发疫情的处理。

  2、粮食收购中的检斤、验质一律在场院进行。每日收购的前一天晚上,对收购场地、收购器材、结算窗口、厕所等地方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工作人员要坚持每日早晚两次测试体温,并做好记录。居住和饮食环境及餐具也要进行定期消毒。

  3、收购站(库)外要设立警戒线,由保安人员负责警戒,根据收购进度有序入院售粮,不得出现拥挤混乱现象;售粮农民进院时要由专人负责测量体温,如有咳嗽、发烧等症状,以及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收购场地。

  4、收购人员在收粮过程中要配备工作服、佩戴口罩和手套,并按规定定期消毒。实施消毒和测体温均不得向农民另行收费。

  5、做好宣传工作,在收购站(库)外要利用黑板报、标语、传单等形式,向广大售粮农民宣传疫情期间的粮食收购政策、价格、防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规定,取得售粮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6、粮食收购实行常年常时敞开收购,不得搞突击收购。收购站(库)要与乡(镇)政府共同安排好各村的售粮时间,并通知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组织,以避免排队等候的现象发生。

  7、收购站(库)原则上不得雇用临时人员,如有必要,须在两周前确定人员名单,并由村委会负责被雇用人员的体温测试。两周后身体状况良好的人员方可被雇用。上岗后与收购站(库)点工作人员同样进行每日两次体温测试,并做好记录。

  8、做好优质服务,要继续坚持粮食部门的过去好的做法,在收购站(库)外要搭建凉棚,设立饮水处、样品柜、咨询台。对于种粮大户和已有发病病人的农户,如果缺少劳力,可配合村委会进行上门预约收购。同时,要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疾病感染。

  9、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严肃收购纪律。不得收人情粮、关系粮;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不得代扣除农业税以外的其它任何税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继续坚持仪器定等,严禁感官定等,以防止验质误差和疾病传播,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如果收购站(库)有疫情发生,工作组要及时向辖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不及时上报、瞒报、谎报,或卫生防疫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不能及时依法处置,造成疫情进一步扩散的,建议当地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任追究。

  五、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发现疫情,必须依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坚决做到组织有力、方法得当、效果显著,以确保粮食干部职工和售粮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对于出现疫情的收购站(库),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管下,施行消毒和隔离措施,必要时,要及时关闭收购站(库)。

  (三)建立粮食收购后备站(库),配备必要的仓容、器材、防控工具和收购人员,如遇突发事件,紧急启用,确保粮食收购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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