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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34号
【发布日期】2001-03-26
【生效日期】2001-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
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3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省物价局 2001年2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十次全会和全省调整经济结构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开拓市场,扩大内需,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价格杠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减轻农民负担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冬小麦和玉米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强粮食收购和流通环节价格管理,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较大幅度降低市场销售不畅的粮食劣质品种收购价格,进一步拉开粮食品质差价、等级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二)完善棉花价格政策,维护合理的棉花价格秩序,合理确定烟、茧、糖等其它农产品的价格水平,拉开品质差价,促进农产品种植结构的优化和产品质量提高。
(三)进一步加大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重点整顿关系农民生活的教育、医疗、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建房等不合理收费,制止用“以资代劳”名义向农民乱收费,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四)运用水价政策调节供水,在统筹考虑合理开发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推进农业节水灌溉;切实有效保护水资源。
(五)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整顿农村电话通话费,积极推进“两改一同价”的改革。农村电网改造中,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对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县(市、区),适时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整顿和降低农村电话通话费,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城乡通话费同价。
(六)完善对耕地、林地、水利等农业资源价格的调控制度和收费政策,积极参与防洪、水利工程建设等的价格论证工作。综合当地实际,加强种苗、草籽等价格管理,保障种苗供应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实行价格扶持政策,促进高新技术等新型产业和产品发展
(七)对省确定的潜力产品,凡属政策定价的,要尽快理顺价格,允许依托资源优势开发高附加值的产品获得高额利润。属中央定价的潜力产品,积极争取国家制定支持性价格,扶持全省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
(八)对科技含量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延长新产品试销价格期限,由1年延长为2年,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对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高新技术产品制定支持性价格和政策指导价,引导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适当提高专利代理收费标准,支持专利代理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九)加大优质优价政策实施力度。对获省以上名牌称号的政府定价产品,经企业申请,可在规定价格基础上加价10--30%,鼓励企业发展名优产品。
三、完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政策,促进城市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
(十)改革城市供水价格,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适当拉开各类用水的差价,分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
(十一)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推动垃圾分类处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十二)规范城市煤气、公共交通、集中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的价格,使居民、社会和公用事业经营企业的利益得到合理处理。
(十三)在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扩大以收费权为核心的经营权质押政策的实施范围,或以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等方式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向全省经济发展需要的建设项目。
四、整顿住房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房地产价格管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
(十四)加强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从严审核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价格,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审批价格的政府批文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公告制度。严禁有偿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划拨的土地。
(十五)继续理顺住房租售比价,推进公有住房租金向市场租金过渡。房租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比重不到7%的城市要加大力度,继续调整租金标准。
(十六)整顿并逐步理顺土地价格,进一步完善城市基准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确定公布制度,物价部门要会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测算,按规定定期公布并调整标准。加强宗地转让价格管理,拟制土地出让、转让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十七)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和物业服务管理。2001年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性收费,对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作提高,并整顿取消部分收费项目。修改、完善《山西省地产交易市场(中心)服务手续费、咨询服务费收费规定》,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从严核定普通居民住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十八)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小城镇建设。全面清理小城镇建设中的建房占地、审批等环节收费,农民建房办理土地审批、建房许可证及规划、设计等手续实行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城镇建设有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强化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小城镇建设创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创造优良环境,促进企业公平有序竞争
(十九)对电力、电信、铁路、航空、供水、供气、供热、盐业、有线电视、城市公共交通、民用爆破物资、煤炭运销等垄断经营企业或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营单位,继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改进价格管理模式,逐步建立成本约束和成本认证机制,约束建设和经营成本上升。
(二十)完善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调整价格听证制度,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试行调价公示制度。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垄断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惩罚机制,鼓励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二十一)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电价结构和疏导电价矛盾,规范铁路自备车收费。
(二十二)合理制定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标准,促进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向高新技术发展,尽快实现全国联网。鼓励有线电视网利用其宽带优势,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为用户提供媒体数据广播、视频点播、准视频点播等多种服务,促进我省知识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六、积极推进教育收费改革,促进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三)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及家长的实际承受能力,适时合理调整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提高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重。同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有关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的各项政策,不使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
(二十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准收取择校费。不准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款、资助;捐物、资助办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不准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实验班;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其在职人员也一律不准代办。
七、改革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十五)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十六)减少政府定价的药品品种,重新核定并公布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降低虚高的药品零售价格,逐步降低药品流通差率总水平。在药品政府定价中引入竞争机制,对严重供过于求的药品按先进成本定价。实行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定期调整和专家评审制度,建立政府定价灵敏反映机制。加强对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管理,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及时调整零售价格。
(二十七)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按照省、市、地、县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分档次制定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格。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管理办法。
(二十八)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满足不同层次患者需求。
(二十九)监督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增加价格透明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结算医药费用时,应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价格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八、改进和完善旅游业价格管理,净化旅游环境,培育和扶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十)积极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合理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既要合理补偿服务价值,提高旅游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又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培育和扶植旅游业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十一)以假日旅游为突破口,加强对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相关服务业、娱乐业的价格管理,整顿停车、住宿、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价格秩序,净化旅游市场,清理与旅游相关的各种收费,取缔宾馆饭店房费中附加的各种违法征收的基金和收费。
(三十二)整顿旅游景点价格秩序,加强对旅行社的报价监测和收费管理。取缔强制旅客购买联票、自行设立“园中园”和借举办临时性展览或各种活动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等违法行为。游览参观点的门票费用项目要在报价中单列。严格禁止旅行社强行服务收费,坚决查处擅自减少协议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等级标准以及其它变相涨价的行为。
九、深化收费体制改革,加速价、费、税分流,压缩国家机关收费总量
(三十三)对现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按照服务主体不同,逐步改革划分为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和公益服务、公用事业、中介服务、经营服务四类价格,建立不同的管理体制,分别纳入不同的管理体制。
(三十四)协助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交通、车辆税费改革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的工作,清理整顿政策性建设基金,规范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范中介服务价格管理,严禁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三十五)2001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省总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规模原则上不再增加,并力争适当压缩。
十、继续采取积极的价格政策,为全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筹措建设资金
(三十六)发挥部门优势,加大对国民经济发展在资金政策上的支持力度,在全省大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等方面,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出台一些筹措建设资金的价格政策。
(三十七)对现有的若干建设资金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一些业已到期但国民经济发展又确实需要的基金政策,要力争保留,并积极寻找可替代的办法。
(三十八)加强和完善价格调控基金管理,理顺全省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管理渠道,进一步增强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价总水平的能力。
十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服务,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三十九)发挥部门优势,通过价格政策宣传,价格评估、认证和成本核定、价格举报和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在政策、信息、人才、法律等方面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全方位服务,大力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收费明白薄》等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尊重和保护非公有经济对价格政策的知情权,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十)对非公有经济占主导成份的出租车、餐饮业、客货运输、娱乐休闲、车辆和电器维修、小商品批发市场等行业,制定规范价格行为的管理办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和打击欺行霸市。
十二、整顿价格秩序,为促进投资和消费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四十一)继续清理涉及企业负担的各项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整顿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规范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制止各种强制性评估收费。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予以减免,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予以减免。
(四十二)整顿外贸进出口收费,取消重复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降低出口成本。全面清理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收费,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
(四十三)大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工作,开展明码标价一条街、一所医院、一个市场、一个旅游景点、一个电信营业点的“五个一工程”活动。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
(四十四)整顿电价秩序,积极推进电价形成机制的改革步伐,规范供电环节收费标准。落实铁路运价和收费公路明码标价制度,完善铁路运价和收费“一票制”政策,切实加强铁路运价、杂费和延伸服务费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路桥经营权转让,防止以转让收费权方式延长收费期限。
(四十五)清理整顿汽车、摩托车购买、落籍、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收费,整顿住房、药品价格,降低居民购房、建房有关费用,规范药品价格折扣,降低虚高价格,完善外埠药品价格登记和管理。
(四十六)加强价格立法和监督检查,健全价格举报机构,完善价格举报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工作重点逐步转向打击各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低价倾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坚决制止以价格自律、联营等为名,联手限价、分割市场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收费,降低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成本,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竞争环境。
十三、加强价格信息、成本调查、价格评估认证、价格理论研究等工作,引导经济结构调整。
(四十七)加快物价系统信息网络建设,2003年前基本实现国家、省、地、县联网,发展大中型企业和有地方特色的信息栏目上网,扩大网上资源和服务范围,向企业和社会提供价格信息服务,开展电话语音查询服务。
(四十八)加强成本调查工作,开展不同品种、不同耕作技术、不同投入的农产品成本、收益比较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推广使用优良品种和先进耕作技术,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
(四十九)拓宽价格评估、价格认证工作。在做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基础上,加强价格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为工农业产品产销提供支持。开展名优商品和名优品牌的价格鉴证服务,帮助地方产品提高信誉,开拓市场。对降价、打折商品提供价格认证。健全各项价格评估、价格认证的规章制度,促进资产流动和资源合理配置。加强价格理论研究,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五十)加强全省物价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素质。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为全省经济发展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创造宽松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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