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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9]37号
【发布日期】1999-08-05
【生效日期】1999-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我省文物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1999〕37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是全国的文物大省之一,丰富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是我省特有的省情和优势。认真把握这一省情,发挥好这一优势,不仅对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具有独特作用,而且对保证我省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保护文物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坚定不移地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握方向,深化改革,夯实基础,团结奋进,把我省的文物工作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文物工作“五纳入”(即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是建立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和做好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根本性措施,对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文物工作的“五纳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和改善我省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务必高度负责,逐项予以落实。
(一)关于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瞻远瞩,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文物工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文物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把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加大投入力度,力争使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事业能持续健康发展。
1、“九五”期间,我省文物保护的主要目标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到基本无险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急迫的保护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工作和投资的重点是:宋元以前残破严重的木构建筑、旅游热线上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中省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关乎我省文物事业发展全局性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2)加大重要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力度,重点抓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九五”期间基本完成省级以上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和重点维修工作。
(3)做好大遗址的保护工作。重点抓好侯马晋国遗址、天马 ̄曲村遗址、大同平城遗址、夏县禹王城遗址、襄汾陶寺遗址等重要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大遗址的保护、研究和展示体系的建设问题,组织力量,尽快编制大遗址的总体保护规划。要在有效保护好大遗址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群众的切身利益,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于遗址保护又能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产业。要不断总结经验,寻求保护大遗址的最佳途径,积极探索建立大遗址保护的新体制。
2、“九五”期间,要加强我省的博物馆建设和文物库房建设。
(1)加强博物馆建设。博物馆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是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对公民进行终身教育的课堂。因此,加强博物馆建设,始终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博物馆建设要走以国家兴办为主并鼓励全社会参与兴办、逐步推进并终最实现博物馆事业社会化的路子。结合我省实际,在博物馆建设方面主要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重点抓好新建山西省博物馆的工作。应尽快完成征地等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尽早破土动工。新馆建成后,原来老馆的一、二部分别建成专题博物馆,形成省城博物馆网络,成为太原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二是每个地、(市)和重要文物县(市)都要逐步建立博物馆。除综合性的外,要特别注意发展科技、产业等方面的专题性博物馆和纪念性博物馆。同时,要鼓励集体和个人办博物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社会历史类与各类行业性、专题性、纪念性博物馆协调发展,多姿多采的博物馆网络,并成为全社会的事业。
三是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新建博物馆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提高博物馆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水平。对1998年以前已建立的各类博物馆,要根据博物馆的标准重新进行评估,本着积极扶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重新进行登记审批。对不能达到标准的“挂牌馆”要限期进行整顿,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登记。
(2)加强文物库房建设,建设一批符合文博系统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标准的文物库。到2005每一个地(市)要分期分批建设符合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标准的中心文物库,用于集中保管本地区的珍贵文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文物库的建设(包括对现有文物库的改造)也应尽快列入计划,抓紧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文物库。今后,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库房,不准存放文物。
(二)关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问题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全盘考虑,把文物保护和利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局部性矛盾,做好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
1、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和调整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坚决执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涉及文物保护的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工作,以保证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相协调。
2、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必须依法列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征用审批范围,所需经费要列入建设单位投资计划。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点以及有资料证实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在立项前必须依法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向国外、境外投资者转让或出租土地,事先都必须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或投资者承担。否则,有关部门不准办理施工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中发现重要古遗址、古墓葬或其他文物,都必须立即停工或局部停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已公布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历史文化名城,要根据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坚持保护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认真编制整体保护规划,做好名城的保护和建设工作。在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同时,对保存较好的其他历史城镇或历史地段、街区,也要注意保护,不得随意改造、拆除和迁建。严禁新建破坏历史城镇街区风貌的建筑或构筑物。
(三)关于纳入财政预算
1、文物保护的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保护经费的筹措,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集为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根据本辖区文物保护的需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定基数,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地方为方,逐级配套”的原则,国家和省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地方要按一定比例保护配套资金。地(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经费,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2、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引导并广泛吸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金或技术设备参与文物保护。要积极筹资,建立我省的文物保护基金。
3、文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对外开放单位的门票收入,除收益单位一部分改善本单位文物保护条件外,一部分要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用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重点项目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门票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要上缴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省财政的监督下,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掌握,返还原上缴单位用于文物维修或其他重点保护项目。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保证重点,注重效益。要加强文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坚决杜绝文物经费的挪用、浪费和流失。
(四)关于纳入体制改革
文物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在体制改革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本地区文物保护的实际和文物工作的特殊性,进一步理顺文物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强化文物保护的政策行为。
1、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文物重点地区和市、县应成立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市)和重点文物县(市、区)在行政机构限额内可单设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其他县(市、区)成立文物管理所,赋予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职能。国家级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成立专门保管机构或有专人看管,其它文物保护单位和暂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点,由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群众保护组织或配置保护员进行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
2、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文物保护,改变由国家包揽一切的文物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以国家保护为主,同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新的管理体制,最广泛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健全群众性保护组织,形成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网络。
3、搞好文博单位的自身改革。要建立竞争机制,引进人才和资金,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其生机和活力,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业的关系。一切旅游活动,都要服从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要始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寻求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的最佳结合点。不得无限制地搞所谓“充分利用”,更不得搞恶性开发,乱拆乱建,以牺牲文物为代价发展旅游。
(五)关于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列入干部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目标和评选文件先进县(单位)的考核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有一名副职分管文物工作。凡因失职、渎职造成重要文物损毁或丢失的,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文物分布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文物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文物安全工作做为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大事常抓不懈。
(一)加大文物普法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文物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宣传《文物保护法》,开展经常性的文物普法和文物安全教育,普及文物安全知识,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文博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完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真正形成文物部门的每个岗位都是安全岗,文物工作者人人者是安全员的局面,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光荣,损坏方物可耻”的良好风气。
(二)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增强文博单位自身防范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文物安全保卫经费的投入。对本辖区内藏有文物的馆、所有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行和完善人防、技防、犬防的“三防”制和配备“三铁一警”,增强这些单位的自身防范能力。一级风险单位在“九五”期间要争取全部实现一级防护达标。对一些重要的古建筑,必须坚决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尽快实施消防工程,配备消防设备,完善消防措施,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和消防制度,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平时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确实把文物消防工作落在实处,使本辖区内的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形成技术防范、人员保卫和有坚实群众基础的三位一体的新格局。
(三)建立健全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正、敢负责的文物执法队伍。
省委、省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山西省打击文物犯罪领导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省的文物安全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各地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地(市)文物主管部门,重要的文物保管机构及博物馆、纪念馆或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都要成立专门的保卫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并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鉴于我省文物安全方面的严峻形势,组建文物稽查队,势在必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单独组建或与公安部门联合,尽快组建本地的文物稽查队。
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单位以及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打击力度,按治安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公安派所或执勤室,专门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四)要把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四级文物保护网。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一布置,重点检查,重点解决。要继续推行政府和部门相结合、专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土地承包人四级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确定奖惩办法,根据“文物随地走,谁承包谁保护”的原则,逐级承担起文物安全保护的责任。要不断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文物安全保护办法,教育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担负起保护文物的责任,真正形成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网络化管理。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把打击文物犯罪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文物安全形势,定期不定期地在重点地区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对文物犯罪分子一定要依法严惩,决不允许搞以罚代判或重罪轻判。
三、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管理,取缔非法经营文物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保障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文物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依法行政,加大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市场管理工作力度。各级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应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市场实行监管。
对从事文物征购、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专营文物的单位,必须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县级以上城市在旧货市场经营监管文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在销售前必须按品类填报销售申报单,由指定的文物鉴定单位鉴定。
对于各地已依法批准经营监管文物物品的场所和经营者,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放任自流。凡违反规定,非法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取缔。
要依法规范文物拍卖市场。凡专门从事或兼营文物拍卖的单位,必须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拍卖资质。文物拍卖标的,应经省文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未取得拍卖资质或文物拍卖标的未经鉴定的,不得从事文物拍卖业务。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文物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博队伍,是做好我省文物工作的重要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博队伍的思想建设,教育广大文博职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有关方针政策、政治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对在岗的文物干部和职工,要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和政策水平,增强文博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特别注重学科带头人和特殊专业人才的培养,采取各种形式培养一批专业骨干,切实解决好文物科技保护、文物鉴定、文物修复等特殊人才短缺的问题。同时,要注重培养精通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现代科技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逐步提高文物部门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水平,促进文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五、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使文物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我省丰富的文物资源,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合理利用这些文物资源,向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是文物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各开放的文博单位和确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德育基地,要努力办好各种陈列展览,搞好导游讲解,坚持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的主旋律,发挥自身优势,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文物开放单位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要利用我省丰富的文物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出一批精品文物展览、优秀文物图书及文物影响音像制品,其中有的可积极争取向国外展示和发行,扩大我省在国际上的影响,以文物为“媒介”,促进我省的对外开放。同时,要利用我省的文物优势,开展同境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广泛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政府及团体、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对我省文物事业的资助和支持,以推动我省文物事业的发展。
文物的利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文物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根据属性决定了文物的利用必须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进下进行。今后各地在把文物作为地方优势加以利用的时候,一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尊重文物工作的自身规律,杜绝重利用、轻保护,重大开发、轻管理的作法,决不允许以破坏文物为代价来进行所谓的文物利用。重要的文物利用项目,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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