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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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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与省直部门负责人再就业工作目 责任书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43号

  【发布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2003-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长与省直部门负责人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43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建立“同级政府与各职能部门间的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现就省长与省直各职能部门“一把手”的目标责任制明确如下: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同时履行省再就业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能。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负责制定促进就业宏观经济社会政策;把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负责在政府投资的各类项目中,落实净增就业岗位指标;负责全省净增就业岗位任务的落实。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负责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政策的落实;负责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省监察委员会 负责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投入和监督管理;负责社保补贴,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免费培训、职介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扶持政策的落实;负责减免收费项目的落实。

  省建设厅 负责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负责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岗位中,落实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省国税、地税局 负责各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落实。

  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政策的落实。

  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在农村开发“四荒”、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创业性就业政策的落实。

  省人事厅 负责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优先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省公安厅 负责特种行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有序化流动就业政策的落实。

  省总工会、共青团山西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 要积极响应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号召,积极参与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鼓励非国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多办实事。

  省直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省长与职能部门“一把手”的目标责任制,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省人民政府要对本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此文将作为省长与省直各职能部门“一把手”目标责任书,今后如无重大政策调整,年度考核仍以本责任书为准,不再另行下文。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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