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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43号
【发布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2003-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长与省直部门负责人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43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建立“同级政府与各职能部门间的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现就省长与省直各职能部门“一把手”的目标责任制明确如下: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同时履行省再就业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能。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负责制定促进就业宏观经济社会政策;把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负责在政府投资的各类项目中,落实净增就业岗位指标;负责全省净增就业岗位任务的落实。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负责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政策的落实;负责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省监察委员会 负责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投入和监督管理;负责社保补贴,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免费培训、职介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扶持政策的落实;负责减免收费项目的落实。
省建设厅 负责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负责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岗位中,落实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省国税、地税局 负责各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落实。
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政策的落实。
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在农村开发“四荒”、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创业性就业政策的落实。
省人事厅 负责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优先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省公安厅 负责特种行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有序化流动就业政策的落实。
省总工会、共青团山西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 要积极响应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号召,积极参与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鼓励非国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多办实事。
省直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省长与职能部门“一把手”的目标责任制,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省人民政府要对本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此文将作为省长与省直各职能部门“一把手”目标责任书,今后如无重大政策调整,年度考核仍以本责任书为准,不再另行下文。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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