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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8-11
【生效日期】1981-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测绘局
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止重复测绘的报告
(1981年8月11日晋政发〔1981〕147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委、厅、局、办:
现将省测绘局《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止重复测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止重复测绘的报告
建国以来,我省的测绘事业有很大发展。全省煤炭、地质、水利、冶金、城建、测绘等九个部门的二十五个测绘队,为我省工农业生产和国防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地形图。但是,由于我省测绘事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各测绘单位之间工作不协调,在相同地区搞了不少重复测绘。截至一九七八年底,各种地形测量重复测绘的面积,占该种比例尺全省测绘总面积的比例:1:2000地形测量占百分之零点三;1:5000地形测量占百分之六;1:10000地形测量占百分之三点四;1:25000地形测量占百分之三十二点五。重复摄影三千六百五十平方公里。初步计算,重复测绘和重复摄影耗损直接生产用工八万六千余工日,耗损直接测绘生产费用一百六十一万元。
重复测绘的原因是:各部门的测绘单位之间互通情报不够;执行的技术规范不统一,未能一测多用;测绘质量低,图面精度未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为了作好测绘管理工作,现采取以下措施:
一、凡在本省境内进行下列测绘时,应向省测绘局登记测绘任务,经省测绘局核实在其测绘面积范围内确无所需的测绘成果成图,并发给《测绘登记证》,方能进行测绘。
1、地形测量:1:2000的测绘限额为十二平方公里,1:5000的测绘限额为五十平方公里;1:10000的测绘限额为一百平方公里:1:25000的测绘限额为二百平方公里。
2、测量面积大于二百平方公里的四等以上的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线路长度大于一百公里的四等以上的水准测量。
3、航空摄影不论其比例尺和面积大小。
4、中、小比例尺地形图的编制。
二、申请测绘的单位或测绘作业单位,持有《测绘登记证》,方能向银行提取测绘经费。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三、测绘作业单位在执行限额以上的测绘任务前,应将测区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
四、省测绘局要经常搜集测绘资料,每年编纂测绘资料目录续集,及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测绘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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