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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3-23
【生效日期】1999-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23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巩固“两个确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法制、经贸、财政、卫生、工会、新闻等有关部门,广泛深入持久地组织好学习宣传活动。全省统一在4月10日至20日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宣传“一条街”,编印、张贴宣传资料,排演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节目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普遍开展对缴费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工矿企业等缴费单位,面对面地提供咨询服务,全面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限要求、登记地点和申报缴费程序,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根据条例的规定,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所有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包括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把扩大覆盖范围作为抓好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督促非国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作为贯彻条例的重点,首先要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尽快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1999年6月底,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三、全面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各级政府要把推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作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征缴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组织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把推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与工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制度(事业法人登记、社团法人登记制度)和税务登记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的受理、审批及变更、注销、核查程序,加快登记审核工作。确保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新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7月21日前完成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补办手续。
一个单位同时参加几项社会保险,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合资企业等形式后,要重新按属地原则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四、建立并实施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申报制度,抓紧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的填报、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所有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按月向负责为其办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过去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改为全额缴费。各地市一律不得实行“协议缴费”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原来实行的要立即改正过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今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比例要达到60%以上。
五、统一合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从5月份开始,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6月底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要达到和保持在90%以上。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项目实行分帐管理,统一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各地市要严格按照省定费率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六、加大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工作的力度。对目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坚决进行全面清理追缴,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对统筹区域内拖欠数额排列在前五名的大户,当地政府“一把手”要亲自负责抓追缴。生产经营正常、能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基本工资的缴费单位,企业和职工历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必须制定逐月补缴计划,年底前全部补缴完毕;凡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能够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缴费单位和职工历年拖欠社会保险费必须在年底前补缴70%。改制企业原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由改制后新注册的法人单位负责补缴;兼并企业被兼并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破产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政府规定足额清偿。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所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发出催缴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对迟延缴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予以新闻曝光;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管辖职权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力量抓好条例的落实到位工作。要尽快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对缴费单位登记、申报与缴费情况的审查、稽核、检查与调查上来,并注意总结经验,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审查、稽核制度。审查的重点是加强对企业申报与缴费情况的审核,核对企业是否按要求申报、代扣代缴以及缴费情况是否按时足额等;稽核的重点是抽样检查企业申报与缴费的基础资料,及时掌握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纠正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缴费的行为。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不少于本地参保单位总数的10%。要进一步完善征缴目标责任制,将征缴绩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任用、奖励等紧密联系起来。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充分行使条例赋予的各项职权,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第二季度开展一次社会保险的专项执法监察,重点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缴费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和劳动监察举报系统,接受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的举报。对检查发现或举报反映的不参保、不缴费或瞒报少缴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九、各级政府要协调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形成贯彻落实条例的合力。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商、税务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的施行工作,各级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缴费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从单位帐户中划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严禁为缴费单位办理反托收。
十、建立贯彻条例的月报制度。各地市要逐月报告本地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基金征缴情况,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月通报全省,对工作不力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有关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办法。
贯彻两个条例,抓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基金征缴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巩固“两个确保”的关键性措施,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打一场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的攻坚战,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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