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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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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 快和深化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2000-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和深化

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0〕27号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和深化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和深化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建设厅 二000年六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国有大中型建筑业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抓住中央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等历史性机遇,以调整产业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为重点,加快国有大中型建筑业企业改革,发展非公有制建筑经济,培育建筑业成为跨世纪发展的优势产业,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00年底,行业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总包、分包二级建筑市场和综合、专业、劳务三类建筑业企业工作开始起步。到2002年底,国有大中型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多数企业摆脱困境,初步形成二级建筑市场和三类建筑业企业,建立起合理的队伍组织结构和有序的总分包秩序,使一级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的状况得到缓解。到2010年,形成比较合理的建筑业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建筑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优势产业。

 二、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实现改革的多种形式

  (一)以资本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通过资产重组和政策扶持,力争经过2--3年努力,积极支持和培育发展1家年产值和资产总额均达50亿元的集科研、勘察设计、新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房地产开发为一体的特大型企业,并创造条件,争取成为上市公司。

  (二)年产值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的国有大型建筑业企业,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母公司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授权,实行出资人制度,依法对子公司行使所有者职能。

  (三)中小型国有建筑业企业,应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对整体难以搞活、局部还有优势的国有大中型建筑业企业,在确保企业稳定,并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将企业优势资产与母体分离,组建成新的专业类和劳务类企业,实行分块搞活。

  (五)对长期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又一时扭亏无望的国有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

 三、政策措施

  (一)调整产业资本结构

  1、认真清产核资,界定企业产权。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

  2、建筑业企业历年形成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经职代会同意,可以量化给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股。对拖欠工资款,经职工本人同意,可转作个人股权。

  3、国有大中型建筑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多形式、多渠道吸纳社会股本,鼓励企业职工持股、经营者持大股,形成多元主体的资本结构。

  4、除改制企业外,停止审批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的建筑业企业,逐步降低国有资本比重。

  (二)调整产业组织结构

  1、运用资质管理的调控手段,按照企业新的资质标准,培育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三个层次的建筑业企业,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完善工程总包、分包制度,培育工程总包、分包二级市场。

  2、继续控制队伍总量。取消非等级企业独立承包工程的资格。除改制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外,不再审批新的综合类建筑业企业。

  3、给予改制企业在资质审批、扩大经营范围等方面的支持。国有大中型建筑业企业在改制中分立专业类和劳务类企业的,资质审批手续从简;鼓励企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鼓励骨干企业为业主提供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服务。

  (三)调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

  1、继续推行和完善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推进管理层和作业层分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效益。

  2、加强建筑企业家队伍建设。改变现行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干部的体制,取消企业及其领导行政级别,建立按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管理体制;试行企业家年薪制、期权持股等制度,逐步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建筑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实现企业家队伍职业化和市场化;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家队伍的监督。

  3、大力培养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培训、管理。鼓励企业实行科技人员以技术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制度,稳定科技人才队伍。大力加强劳务作业层人员培训,提高操作层人员素质。

  4、认真研究我国加入WTO后建筑业企业的应对措施。要高度重视企业的战略研究,制定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企业发展、技术创新战略,组建企业集团,适应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积极吸引国外资本、人才以及先进的技术、管理、设备,提高我省建筑业企业的竞争能力,积极开拓国外建筑市场,扩大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范围和市场占有率。

  (四)减轻企业负担

  1、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认真清理工程拖欠款。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工程拖欠款,一时无法收回的,可不计入资产总量,采取帐销案存的办法,保留债权的清欠权利,建筑业企业改制后依法清欠;对企业、事业单位长期拖欠而无偿还能力的,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解决;对开始产生效益的工程项目,可通过协商和仲裁途径将拖欠款转为建筑业企业股权;对拖欠时间较长又不采取措施偿还的,应诉诸法律;债务人破产的,可按比例核销建筑业企业的资本金。对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在竣工决算和审计的基础上,按基建拨款程序,由负责投资的部门及时拨付。

  采取多种有效手段,防止形成新的工程拖欠款。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没有还清欠款前,计划部门不得批准上新的项目。依法加强对工程决算的管理。逐步建立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风险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要自觉抵制垫资承包、竞相压价等行为,实行行业自律,保护企业权益。

  2、对少数国有净资产为负数的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3、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职工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企业还贷、支付改革成本和支持骨干企业。

  4、对于特别困难的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和政府“两家抬”的办法,企业和社会无力筹足的,同级财政要给予保证。

  5、对于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和医疗费、伤病职工的补助费、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非经营性资产历史欠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用、改制前企业拖欠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经批准,在企业改制时可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切块解决。

  6、强制推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对国家和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大中型国有建筑业企业,各地市可根据财政状况将企业上缴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返还比例不少于应纳所得税额的50%。所得税返还部分可全部作为国有资本金或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国有股。凡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建筑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股红利和国有资产占用费暂不上缴,可全部留给企业,待企业增资扩股时,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

  8、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建筑业企业的社会负担。尚未剥离的企业自办的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一般要在2003年前从企业分离出去,纳入各级政府统筹管理范围,办学经费在3~5年内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到2010年实现完全由政府承担。自办的医院、食堂、托儿所、招待所以及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要与企业分离,办成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9、国有建筑业企业进行分立改制后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由原企业转到新企业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劳动部门应积极给予办理转移手续。

  10、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产学研联合体,加快新产品的开发应用。继续落实对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11、继续做好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加大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补贴力度,为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

  (五)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清除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性壁垒,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各类企业平行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鼓励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到省外特别是西部地区承包工程。鼓励企业以劳务输出为主,逐步扩大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金融部门应对这类企业在出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方面给予支持。

  (六)大力发展非公有制建筑经济

  1、为私营等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跨地区施工注册、工程质量评优、企业贷款、企业改制等方面,创造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名为集体或国有,实为个体、私营的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改制为私营建筑业企业,恢复其本来面目,促进公有制建筑经济的发展。

  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采取入股、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为深化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四、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把建筑业企业改革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我省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进程。

  财政、经贸、计划、工商、税务、土地、劳动、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努力为全省建筑业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服务。

  煤炭、电力、交通等专业部门,要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加强对所属建筑业企业改革的指导工作,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一手抓企业改革,一手抓依法管理。认真研究建筑业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指导全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工作;要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以招标投标为导向,规范建筑市场,为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企业主管部门要从企业改革和行业发展大局出发,支持和鼓励所属企业大胆地改,大胆地试。

  (三)建筑业企业一定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解放思想,提高职工改革的自觉性和承受力,为企业改革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使改革成为企业和职工的自觉行动。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要以职工增收、股东增红、企业增利、国家增税为目标,确定改革思路,造反改制形式。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企业改制一定要听取职工意见,规范操作,注重实效。企业的改制方案和章程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职工自愿入股、允许暂不入股的原则。真正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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