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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4〕7号
【发布日期】2004-02-06
【生效日期】2004-0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通知
(晋政发〔20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提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具体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覆盖全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
(一)全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二)全省各乡镇都要明确1名领导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产煤乡镇和工业比重较大的乡镇要设立安监站或安监办,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上半年完成市和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工作,年内完成乡镇安监站或安监办的组建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职能、落实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其职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把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工作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明确职责权限,理顺关系,建章立制,形成分工合作、密切配合、高效运作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凡因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不健全,造成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断档、断线,导致严重后果的地方,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经费、充实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千方百计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机构解决必需的编制和经费,充实必要的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和装备,做到编制、人员、职能、经费“四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推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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