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电〔2003〕52号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03-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和控制非典型肺炎
疫情期间切实做好公共环境管理的紧急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3〕5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省人民政府令162号),为有效切断各类非典型肺炎废物的环境传播途径,保障公共环境安全,就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疫情防范期间公共环境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各类非典型肺炎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一)加强非典型肺炎医疗废水的消毒灭菌措施
医院的医疗废水要通过处理和消毒后实现达标排放。无废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医院要立即补建废水处理设施;在设施未完善前,可临时增加医疗废水处理罐或处理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应急杀菌消毒措施。非典型肺炎专诊医院应对废水进行单独收集,调整增加投药量,消毒接触时间≥1.5小时,总余氯量>6.5mg/L,以达到消毒灭菌效果。
医疗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的医院临床危险废物,必须进行消毒,采取焚烧或填埋处理。
(二)严格医疗废物焚烧处理
医院产生的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和沾染血液、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隔离病房)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废物以及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均属于特殊危险废物,必须消毒后定点焚烧。医疗废物禁止混入普通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禁止采取填埋方式处理处置。
非典型肺炎医疗专诊医院隔离病区的临床废物必须在专门设施焚烧,实现无害化处理。暂无专用焚烧设施的医院,要尽快建设焚烧设施,在设施完善前,可就近利用当地政府指定的其它医院已有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已实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的城市,要加强非典型肺炎医疗废物的转移管理,由当地政府指定专业队伍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运输时间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时间,运输路线要避开人口稠密区,实行专人、专线、专车管理,防止泄露、抛洒。非典型肺炎医疗废物要做到及时焚烧,收集贮存期不得超过24小时,贮存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须进行消毒并不得露天存放。
(三)做好隔离社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和污水消毒
对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隔离的住户、单元楼、小区,负责隔离管理的机构要向居民发放标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垃圾袋,生活垃圾要用双层以上垃圾袋盛放,采用加盖容器存放,及时消毒,并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卫生防疫部门要对隔离区内污水汇集井、化粪池进行消毒。
二、开展非典疫情防范期间公共环境的卫生整治
要加强对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治,发动群众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辖区各单位、各居民社区利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整治和卫生清理活动。对非典型肺炎专诊医院及隔离区周边环境,要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清理垃圾和堆放在公用部位的杂物,对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设施生活垃圾堆放点、公厕要定期进行消毒。
三、加强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
各医院要加强对废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要加强现场消毒,对入场垃圾及时覆盖。所有已建成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完善消毒措施,确保处理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灭菌指标要求。对暂无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城市,当地政府要明确责任,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污水汇集沟渠或入河口定期实施消毒。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擅自停用设施和不落实上述规定的单位,要依法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加强现场人员防护
从事医疗废水处理及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焚烧的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及公共设施的从业人员要加强个人的防护工作。主管部门要专项投入,保证防护需要。
五、加强工作协调,实行属地管理
非典型肺炎疫情防范期间的公共环境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均要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加强协作。各级卫生、防疫、城建、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提供支持和服务,协助当地政府、社区管理机构做好公共环境整治工作。
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工作环节、岗位要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渎职、失职行为。对因政府或部门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引发恶性事故、造成疫情扩散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渎职、失职行为、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相关单位均要公布公共环境问题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网站,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群众举报,受理单位不得推诿,要快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x/laws/5978bdb3b63722ebd5767ba1314d1f2c2d511e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