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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8-18
【生效日期】2003-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晋城市关于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从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的干部,市营国有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
第三条 公车原则上不准私用,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要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使用原由及使用车辆总数和时间,附车辆所属单位介绍信及单位领导意见;
(二)请示报告必须在事前送交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三)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受理各单位和个人报告,在手续完备情况下当即批复;
第四条 公车私用实行适当收费规定;
20万以上车型每辆200元/天;
20―10万元车型每辆150元/天;
10万元以下车型每辆100元/天。
第五条 车辆使用费交市财政专户,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出据同意使用车辆通知书,设置使用付费公车标志,凡使用收费公车者,需将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设置的“使用标志”放在突出位置,以便监督检查。“使用标志”应在事后三日内交回党风廉政建设室,否则将收取50元/天的滞纳金。
第六条 婚丧事宜应从简的内容:
(一)不准借机敛财,不得通知其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得收取非亲属人员赠送的礼品和礼金,不准收取下属单位的礼金和物品。
(二)不准动用公车,不得挪用公款、公物。
(三)婚丧事宜要本着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执行殡仪改革政策。
第七条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婚丧事宜要向党组织报告,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一)报告事项
使用车辆、收取礼金、参加宴请人数、桌数、婚丧大事的具体时间、占用土地等情况。
(二)报告时间及受理部门
报告人应在事前一周内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在请示报告批复后方可办理。受理部门对报告人的请示要及时给予答复,报告人按答复意见办理,事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八条 处理办法
(一)违反公车私用规定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和个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责任人300元罚款,并追究车辆单位领导人和司机人员的责任。
(2)婚丧事宜使用所有车辆不准覆盖车辆牌号,以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和交警部门监督检查,故意覆盖车辆牌号者交警部门有权扣车并给予司乘人员扣分、扣证和吊销执照处罚,并给予用车人1000元的罚款。
(3)对不报告擅自动用公车的除补交费用外,要对当事人和司机进行1000―2000元罚款,并对单位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违反婚丧事宜从简规定的处理办法
(1)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要给予批评,写出检查,进行通报;
(2)对动用公款公物的要如数清退,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3)违反规定借机敛财的要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对违纪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处理。
第九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进行宣传报道和曝光。纪委、组织、人事、民政、土地、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报告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所有收缴款额和罚没款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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