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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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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 强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50号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2001-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我省市县经人民政府审计

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50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我省市、

          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审计厅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掌握设立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县级(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以下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审计机关。为确保审计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审计监督制度的逐步完善,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我省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审计、财会、经济及相关专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直接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能至少组成3个审计组,即达到12人,且不得低于审计机关总人数的70%;二是所在县级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完善的财税管理体制和健全的财政、税务、国库机构。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保留独立的审计机关;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暂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市级人民政府(指设区的市,下同)所辖的经济开发区,一律暂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

 二、切实保证审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制度。我省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其审计业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承担;市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财政经济规模和审计业务工作等情况,在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置审计派出机构。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相应调整审计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为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开展审计业务工作,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本级审计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相应调整,保证其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能。市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置审计派出机构。各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四、逐步建立审计干部岗位资格认证和考试录用制度。为保证审计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拟留任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经过竞争上岗和岗位资格考试;拟调入审计机关的人员,除经过国家公务员录用程序外,还必须经过审计岗位资格考试。我省审计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执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由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实施。市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中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人员,也必须达到机关总人数的70%。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组通〔1991〕102号)规定,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为了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建设,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拟留任和调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正职或副职,除必须符合规定的党政干部任职条件外,在专业方面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审计、财会、经济、法律等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考核、考察合格,并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任用;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请地方党委和政府予以调整。

 五、切实加强对市、县审计机关机构改革的指导。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机构改革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市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主动提出对下级审计机关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意见和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业务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市、县审计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录用等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的机构改革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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