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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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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属企业移交自办中小学 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84号

  【发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2004-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省属企业移交自办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8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全面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改革发展,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张宝顺省长在省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把国有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移交社会管理,太钢、太化、太重和山西焦煤集团所办学校的移交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的要求,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和地方财力实际,经200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部分省属企业2004年进行移交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离移交工作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各有关方面要本着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负轻装,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的统一管理、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合理安置学校人员,保证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组织试点工作。

  二、试点范围和进度要求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西山煤矿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等四户省属国有企业在太原市辖区内自办的中小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太原市管理,要求2004年11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三、人员移交、待遇及编制核定

  (一)以2003年12月31日在册职工(含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为准,成建制整体移交太原市管理。移交当地政府后,人员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鉴于企业办中小学校人员超编原因的客观性和复杂性,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顺利移交,企业中小学校超编人员一并移交太原市管理并负责逐步消化。省编办等部门按现行省编制标准和企业实际进行核编,超编部分依据超编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给予太原市一定数额的补充经费,具体由企业与太原市协商处理,省国资委负责协调。

  (三)移交的中小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按照现状,由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可。

  四、资产移交

  (一)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太原市人民政府。移交前学校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中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必须在正式移交时全部归还。

  (二)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目前的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使用。

  (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危房维修、设施补欠等其他非正常、必要开支,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与企业协商,按照一次性核实、解付、由企业负担的原则办理。

  (四)企业中小学校移交后,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对待,涉及的税费应全部免除,不能免除的实行即征即返。

  (五)学校资产(含土地)移交时,由企业、学校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清查登记,严格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办学经费

  (一)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以太原市同类学校标准测算的金额、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为基数,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负担三年,一次性或分年度解付太原市人民政府。三年内扣除企业负担后的差额部分和三年后的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二)移交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统筹划入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并由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现在发放基数之外的部分由财政负担。

  (三)从2004年1月1日开始,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国有产权实现的收益,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50%比例上缴省财政,专项用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经费。

  六、企业教育管理机构、教学研究机构移交问题

  企业移交前设在中小学校之上、之外的企业教育管理机构和教学研究机构不移交,由企业自行消化安置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企业与太原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八、移交试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等部门共同协调有关事宜。办学经费由省财政负责。编制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学校领导职务对接由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事厅负责;离退休人员移交和养老金由劳动保障厅负责;产权等其他问题由省国资委负责。

  九、太原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主管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实行联合办公,与四户企业具体协商办理有关交接事宜。四户省属企业要成立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集中时间和精力办理移交事宜。移交工作涉及的各个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交接过程中,要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行政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在移交中突击调动、突击提干、突击调整个人待遇、突击花钱、突击处置国有资产;要切实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移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确保移交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质量不降低。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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