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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48号
【发布日期】2003-09-16
【生效日期】2003-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4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职业教育得到长足发展,为各行各业培养了大批实用技术人才,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当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现代化建设培养各级各类实用人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努力实现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
(一)职业教育是我省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我省实施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的经济发展战略,特别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迫切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为社会培养大量的各级各类实用技术人才。同时,办好职业教育,对于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晋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增强办好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千方百计把发展职业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要促进全社会转变观念,克服鄙薄职业教育的陈腐观念,共同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开创我省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教育教学的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坚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办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坚持以农村为重点和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主的原则,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服务;加快构建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到2007年,全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数达到20万人,在校生规模达到60万人,确保全省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人数与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人数的比例大体相当。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对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进行合并重组,重点办好2―5所现代化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平均每所学校年招生1500人,在校生达到4500人以上。各县(区)要首先建成一所综合性、高标准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35万人口以上的县(区)可建两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平均每校年招生600人,在校生达到1800人以上。全省办好80所技工学校,平均每校年招生300人以上,年招生数至少达到24000人。全省要重点建设好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示范专业。
(四)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到2007年,各市(地)都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省直有关部门要下大力气办好各自主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全省要建设好40所左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平均每校在校生规模达5000人左右。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每年招收一批中职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职业技术学院要探索举办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级技工和技师的培养。
(五)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以县乡村三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职业学校为依托,每年培训农村劳动者150万人(次)。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十五”期间每年完成13万人再就业培训计划,力争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50%,企业在职职工全员年培训率要达到40%。
二、大力推进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六)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七)强化市(地)政府(行署)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的权力和责任。要统筹制定本市(地)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以及发展规模做出合理规划;统筹制定本市(地)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规定;统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保证办学条件;统筹配置本区域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对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中专等教育资源进行合并重组,形成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专业布局合理的骨干示范职业学校;指导县(市、区)办好职业高中。
(八)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办主管,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新格局。省及市(地)、县政府要办一批高水平的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要办好行业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要积极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的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
企业要积极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为企业培养急需的人才。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
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民办职业学校享受同等层次公办学校的同等政策。鼓励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同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努力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海外就业市场。
(九)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自主办学的能力。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在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范围内允许学校自行调整,分别报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备案。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自主调整各专业的招生人数,可以一年多次招生。职业学校可以跨省、跨市(地)招生,可以与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毕业生在异地就业。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要积极接受普通高中要求转学的学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可以到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习一年以上专业技术课,可获得中专或职业高中毕业证书。职业学校要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后勤管理改革,逐步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
三、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结合职业教育专业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把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始终。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十一)加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改革。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和改造现有专业,发展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专业,压缩社会需求日益减少的传统类专业,调整重复设置的专业,努力办好一批质量较高的示范专业。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求学者就业、升学、知识更新、增强技能的需要,努力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基地。主动与社会用人单位加强联系,开展订单培训,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积极稳妥地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学生实行双学籍管理,招生人数列入职业教育范围。省及市(地)都要加强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指导学校按照职业教育规律办学。
(十二)职业学校要把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科技开发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实践教学时间,严格职业技能训练,加强对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专业技能、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有关单位要积极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城市应建设可共享的实验和训练基地,为学生真正掌握专业技能创造条件。
(十三)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要采取措施促进广大教师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自觉性,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情况列入对学校和教师的教学水平考核目标。要加强信息教育硬件建设,到2006年前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设在直辖市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都要建成校园局域网。
(十四)加快建设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师资队伍。有计划地开展教师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努力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加强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鼓励具有教师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到职业学校承担教学任务,鼓励教师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化考试或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力度。
四、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联系
(十五)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有关部门要在职业介绍、企业招工和私营、个体工商登记等环节严格执行劳动者就业或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教育的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要严格审查,对未取得规定证书的人员不予办理录用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接受职业教育或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纠正。
(十六)进一步完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加强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职业标准的衔接。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的考核。教学质量高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十七)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广泛同社会用人单位加强联系,努力把招生同招工结合起来,招生时和用人单位签定用人合同,为用人单位“定向培养”学生。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开展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个体私营单位、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金融部门要对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者,适当减免税费或提供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五、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增加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十八)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举办单位要按规定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证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保证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职业教育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级计划部门每年都要增加职业教育基本建设的资金投入。从2003年开始,省财政职教补助专款每年增至1000万元,市(地)、县也要设立职业教育补助专款项目。各地必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市(地)、县不低于20%”的规定。各级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返还学校,不得作为预算外收入调控,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严禁学校乱收费。
(十九)各级政府要把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同扶贫攻坚结合起来,在使用农村扶贫资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和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划出适当比例统筹用于农村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具体比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并监督执行。各地要从教育总经费中拿出2%用于农民技术培训。
(二十)积极利用贷款发展职业教育。金融部门应加大对职业教育贷款额度,主要用于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购置教学设备和发展校办产业。特别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省财政要对学校的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增加收入,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二十一)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5%提取,列入企业成本开支,此项经费用于在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对不能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企业,同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收取其培训经费,列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培训其职工。企业工会要把会费的25%用于职工培训。
(二十二)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十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和使用权属学校的生产实习基地用地,需要新增土地并占用耕地的,依法经批准后,按规定低限缴纳有关费用。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促进我省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整个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对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范围,把它作为衡量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积极主动解决本地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凡是职业教育搞得不好的地方,市(地)、县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本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二十五)强化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准入的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关部门要为职业学校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不得随意对学校频繁检查,严禁到学校乱罚款、乱摊派。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有计划地对下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依法行政和依法办学,提高工作水平和办学水平。
(二十六)要加大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宣传职业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办学成果,要特别重视宣传职业学校就业工作做得好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选择接受职业教育,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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