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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9]57号
【发布日期】1999-11-28
【生效日期】1999-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当前
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晋政发〔1999〕57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好当前我省供销合作社的突出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方向,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合作经济的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提出的“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实力,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前要认真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困难,效益下滑,业务萎缩,亏损增加,人员负担大,历史包袱重,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采取得力措施,使供销合作社尽快扭转困难局面,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改造基层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社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根据资产和经营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基层社进行分类改造。对经营和资产状况较好的基层社,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对资产和经营状况较差的基层社,要重点帮扶,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管理,开拓经营,提高效益,尽快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对扭亏无望和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解散和破产。
要充分发挥基层社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支持和引导基层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兴办各种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商品生产基地和各类农村市场。对基层社所办企业及专业合作社,要全面落实我省《关于依托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的通知》(晋政发〔1996〕134号)确定的扶持政策。对供销社承包的农业开发项目、扶贫项目,从农业专项资金中切块拨给供销社,专户管理,承贷承还。
基层社要努力开拓农村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基层社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商品,各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要努力开拓经营,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和文化、旅游等服务业;要进一步调整组织结构,由过去以行政区划建社,转到以集镇为中心,按经济区域建设;设在城市和工矿区的基层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网点设施,办好消费合作社。
三、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加快社属企业改革步伐
供销合作社的直属企业,要因企制宜,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改革管理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社属企业改制,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不准把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变成私营或个体企业。当前,尤其要重点抓好扭亏增盈工作,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起有效的遏制亏损、增加盈利的新机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
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社属企业,要纳入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下决心关停或依法破产。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关停、破产或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程。
供销合作社棉花经营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精神,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调整收购网点,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要彻底实行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严格分开。农业发展银行对棉花收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棉花经营企业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允许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发生新的亏损挂帐。供销合作社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棉花质量管理和市场管理,实行棉花收购、加工及经营资格认定制度。要积极培育、建立棉花交易市场。鼓励产棉区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发展棉花合作组织。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承担的储备棉任务,要严格核定储备费用和贴息数额,并及时拨付,超出核定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棉安全。
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努力改善为农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和地方委托农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农资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要与化肥生产企业加强营销联系,县以下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并与当地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
四、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级社社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和社员社的代表组织,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各级联社理事会的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互相协作,平等竞争。
县联社要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认真抓好龙头企业建设,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组织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对确实困难的县级供销社,当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给予补贴。
省、地(市)联社要精简机构,减员消肿,定编定员,所需经费从2000年1月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省、地(市)联社所属学校经费比照现行中等专业学校标准予以安排。
五、清理社员股金,消除金融隐患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清理整顿股金的有关政策,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对清理整顿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解决。
六、认真清理核实,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对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据实填报亏损数额和亏损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的要严肃查处,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实,按时完成任务。
七、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要加强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办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准向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强行无偿拆除供销社经营服务设施,必须拆除的应认真落实拆一建一、先建后拆和实行经济损失补偿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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