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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89号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2004-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4〕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推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改革改制,并为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1月开始,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和企业的“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为企业改制奠定基础;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查核实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对象和内容
清产核资工作按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同,分别由省和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省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除地方金融类企业外,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和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县级清产核资的对象,可参照省级清产核资方案予以明确。
省级第一批清产核资的企业是,省国资委目前监管的企业和按“三定”方案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产办)会同省编办确定)。各市清产核资工作,由各市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本《意见》精神确定。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等程序,对企业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省清产办要根据企业上报的(经中介机构审计过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确认资产损溢情况,核销资产损失,批复企业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清产核资工作后,企业应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结果,防止前清后乱。
三、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
省属企业第一批清产核资工作从2004年11月份开始,2005年10月底结束。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4年11-12月)
省清产办确定开展清产核资企业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期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省直有关部门指导本部门所属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和各监管企业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使用。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要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以保证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部署工作(2004年12月)
省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制定下发全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省清产办下发工作文件和有关报表。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要做好所属企业组织动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接到下发的本《意见》之日起15日内,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组建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2005年1月-2005年8月)
1、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根据确定的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自查工作,按规定向清产办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2005年1月-2005年3月)。
2、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组织力量逐户逐项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对有关损溢提出经济鉴证证明,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考虑本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2005年3月-5月)。
3、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按照省清产办的进度要求,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企业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即每个企业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送给上一级企业,逐层审核汇总最后形成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报送省清产办确认审批。省清产办原则上不单独确认审批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的工作结果(2005年5月-7月)。
4、省清产办分批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对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并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2005年6月-8月)。
5、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根据省清产办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账并批复所属企业调账,将账务处理结果报省清产办备案,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8月-10月)。
四、清产核资基准日
第一批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为2004年12月31日。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安排全省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的政策和工作方案,审定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审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监督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对全省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日常工作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负责。
各市要成立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制定本市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审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省直各部门、省监管企业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学习清产核资政策,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所属企业和本企业各项工作。
六、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和省清产核资领导组研究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物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清产核资政策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取得合法证据,不得虚报、瞒报。
(三)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需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四)对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对以后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通过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效益。
(六)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报送所属各部门和省清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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