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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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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8]21号

  【发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1998]21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养老保险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要规范和完善省级统筹,确保基金能够按时足额上解和划拨,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从1998年7月1日起,一是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经济组织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二是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并以地市为单位统一企业缴费比例。个别地、市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要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缴费,以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三是提高管理层次,省对地、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调剂;地、市对县、区实行统收统支,县级社保机构留出两个月周转金后,其余可由地、市调剂使用;社保机构对企业实行全额征缴、全额拨付,并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四是全省社保机构实行系统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要规范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去年7月1日,全省已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统一为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每年由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确定公布(参考银行同期城镇居民存款利率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实行统一帐户前的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帐户后的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三、要规范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计发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新计发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新计发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为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文实施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调节金,今年暂定每人每月80元,以后视情况调整。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新办法高的,增长部分暂不超过老办法的10%。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封定在1997年底。此前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仍按各地现行办法确认。

 四、要做好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工作。 国有企业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自谋职业或下岗后不再就业,过去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为了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养老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太原、大同、阳泉、长治4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放宽退休条件,扩大退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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